北京城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3-04-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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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的
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北
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职
责为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不少于(包含)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委
员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
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行业发展趋势、国家和行业的政策导向;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发展方向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评估公司制订的战略规划、发展目标、经营计划、执行流程;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五)负责推进公司法治建设;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临时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审议事项至少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
开。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制作,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编号及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会议议题;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十六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战略委员会需研究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
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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