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拟对收购浙江台州海神
制药有限公司股权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涉及的
相关资产组组合价值评估项目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坤元评报〔2023〕209 号
(共一册,第一册)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目 录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八、证监会 2020 年 11 月 4 日公布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名单》 .. 61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拟对收购浙江台州海神制药有限公司
股权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涉及的相关资产组组合价值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声 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本资
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
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
责任。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
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
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
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
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四、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
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
人不存在偏见。
五、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
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关注资产评估报告中载
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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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涉及的相关资产组组合价值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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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药有限公司股权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涉及的
相关资产组组合价值评估项目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坤元评报〔2023〕209 号
摘 要
以下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
评估结论,应当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一、委托人、委估资产组组合所在主要企业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本次资产评估的委托人为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太立公
司),本次委估资产组组合所在主要企业为浙江台州海神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
神制药公司)。
根据《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本资产评估报告的其他使用人为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二、评估目的
司太立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拟对其收购海神制药公司股权形成
的商誉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减值测试,为此需要对该经济行为涉及的相关资产组组
合在评估基准日的可回收价值进行评估。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该经济行为提供委估资产组组合可回收价值的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为涉及上述经济行为的相关资产组组合。
评估范围为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相关委估资产及负债。按委托评估资产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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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汇总表反映,不含商誉资产总额、负债的账面价值分别为 705,708,853.40 元、
四、价值类型
按照《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的要求,选择资产组组合的可回收价值
作为本评估报告的价值类型。
可回收价值是指委估资产组组合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或者公允价值减去处
置费用的净额的孰高者。
五、评估基准日
评估基准日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六、评估方法
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本次采用收益法进行评
估。
七、评估结论
在本报告所揭示的评估假设基础上,委估资产组组合的可回收价值为
八、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
本评估结论仅对司太立公司商誉减值测试之经济行为有效。本评估结论的使用
有效期为一年,即自评估基准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0 日止。
资产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说明请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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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产组组合价值评估项目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坤元评报〔2023〕209 号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
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收益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
对贵公司拟对收购浙江台州海神制药有限公司股权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涉及的
相关资产组组合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可回收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
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委估资产组组合所在主要企业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一) 委托人概况
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
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原料药(碘海醇、碘克沙醇、碘帕醇、碘佛醇、盐酸左氧
氟沙星、左氧氟沙星、甲磺酸帕珠沙星)制造(详见《药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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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委估资产组组合所在主要企业概况
本次委估资产组组合所在主要企业为浙江台州海神制药有限公司。
一) 企业名称、类型与组织形式
进出口。
二) 企业历史沿革
海神制药公司成立于 2003 年 9 月 28 日,初始注册资本 1,000 万元,成立时出
资人和出资情况如下:自然人张志洪出资 55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55%),自然人张
欣出资 45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45%)。
历经多次注册资本变更及股权转让,截至评估基准日,海神制药公司的注册资
本为 34,226.37 万元人民币,均由司太立公司认缴出资。
三) 海神制药公司前 2 年及截至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状况及经营业绩(合
并报表口径)见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名称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评估基准日
资产 660,608,718.26 910,072,418.40 1,010,828,847.57
负债 193,466,952.95 233,290,846.70 258,182,209.55
股东权益 467,141,765.31 676,781,571.70 752,646,638.02
项目名称 2020 年度 2021 年度 2022 年度
营业收入 338,923,289.41 569,992,689.49 612,284,02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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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成本 220,036,477.60 401,162,906.92 475,217,494.63
利润总额 70,366,664.80 115,648,446.50 75,840,832.43
净利润 61,940,189.41 101,866,854.01 66,791,552.76
上述年度及基准日的财务报表均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四) 海神制药公司经营情况等
海神制药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 X 射线造影剂的原料药、中间体及制剂的研发、
生产及销售的供应商。
海神制药公司 X 射线造影剂主要产品为碘海醇、碘帕醇原料药。公司是国内 X
射线造影剂原料药领先企业,产品远销欧洲、日本及东南亚。
公司产权控制关系如下:
浙江台州海神制药有限公司
Imax Diagnostic Imaging Holding Limited
IMAX diagnostic Imaging Limited
(三) 委托人与委估资产组组合所在主要企业的关系
司太立公司为海神制药公司的母公司。
(四) 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根据《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本资产评估报告的其他使用人为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二、评估目的
司太立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拟对收购海神制药公司股权形成的
商誉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减值测试,为此需要对该经济行为涉及的相关资产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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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评估基准日的可回收价值进行评估。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该经济行为提供委估资产组组合可回收价值的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司太立公司与海神制药公司均主要从事碘造影剂原料药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双方均为碘造影剂原料药领域的领先企业。司太立公司在收购海神制药公司之后,
双方在经营业务上形成较强的协同效应,尤其是在碘帕醇原料药的生产经营方面协
同效应最为突出,且并购交易对价中已考虑了该协同效应的价值。因此本次对其商
誉进行减值测试时,经委托人与会计师协商一致,将海神制药公司资产组组合与司
太立公司碘帕醇资产组一并列入评估范围,并与前次商誉减值测试资产组组合认定
口径保持一致。
评估对象为涉及上述经济行为的相关资产组组合。
评估范围为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相关委估资产及负债。按委托评估资产组
组合汇总表反映,不含商誉资产总额、负债的申报金额分别为 705,708,853.40 元、
具体内容如下(司太立公司合并报表口径):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类型 企业申报金额
一、流动资产 388,496,818.73
二、非流动资产 317,212,034.67
其中:固定资产 196,501,641.14
在建工程 46,287,355.58
使用权资产 47,383.79
无形资产 64,113,243.23
长期待摊费用 582,212.18
其他非流动资产 9,680,198.75
不含商誉资产总计 705,708,853.40
三、流动负债 73,308,89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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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型 企业申报金额
四、非流动负债 34,217.87
负债合计 73,343,112.06
相关商誉(企业申报金额) 548,967,776.66
资产净额(含商誉)合计 1,181,333,518.00
(1) 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申报金额 56,193,402.58 元,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
金。
(2) 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申报金额值 117,083,581.49 元,系应收的货款。
(3) 应收款项融资
应收款项融资申报金额 47,666,595.72 元,均为无息的银行承兑汇票。
(4) 存货
存货申报金额 163,706,283.97 元,包括原材料、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和在
产品等。
(5)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申报金额 196,501,641.14 元,包括建筑物类固定资产与设备类固定资
产。其中建筑物类固定资产包括综合楼、生产车间、仓库、烘房等房屋建筑物及围
墙、道路、消防水池等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设备类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反应釜、
药物纳滤系统、车间管路等设备,除主要生产设备外,还包括电脑、空调等办公设
备及车辆。
(6) 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申报金额 45,057,820.58 元,包括管理研发大楼项目、丙类仓库项目、
污水处理站改造项目等。
(7) 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申报金额 64,113,243.23 元,包括位于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
区的 6 宗土地使用权和位于浙江省仙居县福应街道上宅村和徐家岙村、浙江省仙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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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现代工业区东侧的 3 宗土地使用权,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域名等
其他无形资产。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按照《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的要求,选择资产组组合的可回收价值
作为本评估报告的价值类型。
可回收价值是指委估资产组组合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或者公允价值减去处
置费用的净额的孰高者。
五、评估基准日
因评估基准日应为商誉减值测试日,即资产负债表日,故由委托人确定本次评
估基准日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并在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作了相应约定。
评估基准日的选取是委托人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评估基准日尽可能接近经
济行为的实现日,尽可能减少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等因素后确定的。
六、评估依据
(一) 法律法规依据
(二) 评估准则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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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权属依据
财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
证明。
(四) 其他产权证明文件取价依据
料;
定价策略及未来营销方式、类似业务公司的相关资料;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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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评估方法
(一) 评估方法的选择
根据本次评估的资产特性、评估目的及《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和企
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评估所选用的价值类型为资产组的可回收价值。可回
收价值等于委估资产组组合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或者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
的净额的孰高者。
资产组组合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按照资产组组合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
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
以确定。
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
减去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组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确定。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活跃市
场的,按照该资产组组合的市场价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确定。在不存在销售协
议和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则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
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该净额参考同行业类似资产组的最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
进行估计。
由于前一次商誉减值测试时,对相关资产组组合评估人员采用收益法对预计未
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进行测算,在此期间,资产组组合所在企业外部经营环境及企业
经营状况与前次相比未发生重大变化,故本次商誉减值测试评估也沿用收益法进行
测算。
(二) 收益法简介
收益法是指通过将委估资产组组合的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
值的评估方法。
一) 收益法的应用前提
该资产组组合相当且具有同等风险程度的资产组组合)未来预期收益折算成的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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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
二) 收益法的模型
结合本次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采用税前现金流折现模型确定委估资产组组合
的评估值。具体公式为:
n
R Pn
P = ?
i
i
(1 + r )i
=1
+
(1 + r )n
式中:n——明确的预测年限
Ri——评估基准日后第 i 年的税前现金流
r——折现率
i——未来的第 i 年
Pn ——第 n 年以后的税前现金流
三) 收益期与预测期的确定
本次资产组组合所在的海神制药公司及司太立公司持续经营,其存续期间为永
续期,且委估资产组组合中的厂房、设备及土地使用权等主要资产可以在存续期间
通过资本性支出更新以保证经营业务的持续,因此本次评估的收益期为无限期。具
体采用分段法对委估资产组组合的收益进行预测,即将委估资产组组合未来收益分
为明确的预测期间的收益和明确的预测期之后的收益,其中对于明确的预测期的确
定综合考虑了行业产品的周期性和相关企业自身发展情况,根据评估人员的市场调
查和预测,取 5 年(即至 2027 年末)作为分割点较为适宜。
四) 收益额——现金流的确定
本次评估中预期收益口径采用税前现金流,计算公式如下:
税前现金流=息税前利润+折旧及摊销-资本性支出-营运资金增加额
息税前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
费用-财务费用(不含利息支出)+资产/信用减值损失+其他收益+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资产处置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五) 折现率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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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太立公司部分营运资产组成,其未来现金流的风险程度与司太立公司及海神制药
公司的经营风险基本相当,因此本次评估的折现率以司太立公司及海神制药公司的
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为基础经调整后确定。
本成本(WACC)计算公式如下:
E D
WACC = K e ? + K d ? (1 ? T ) ?
E+D E+D
式中:WACC——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Ke——权益资本成本
Kd——债务资本成本
T——所得税税率
D/E——企业资本结构
权益资本成本按国际通常使用的 CAPM 模型求取,计算公式如下:
K e = R f + Beta ? ERP + Rc
式中:Ke——权益资本成本
Rf——无风险报酬率
Beta——权益的系统风险系数
ERP——市场风险溢价
Rc——企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
债务资本成本 K d 采用基准日适用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权
数根据资产组组合所在企业实际情况采用合适的目标资本结构计算取得。
(1) 无风险报酬率的确定
国债收益率通常被认为是无风险的。截至评估基准日,评估人员取国债市场上
长期国债的平均到期年收益率为无风险报酬率。
(2) 资本结构的确定
通过同花顺 iFinD 金融数据终端查询沪、深两市同行业上市公司至评估基准日
资本结构,以其算术平均值作为资产组组合所在企业目标资本结构的取值。
(3) 权益的系统风险系数 Beta 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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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同花顺 iFind 金融资讯终端查询沪、深两地同行业上市公司剔除财务杠杆
的 Beta 系数(相对于沪深 300 指数)后,再通过公式 β'l =β u ×??1+ (1-t ) D/E ?? ,计算资
产组组合所在企业带财务杠杆系数的 Beta 系数。
(4) 计算市场风险溢价 ERP
估算股票市场的投资回报率首先需要确定一个衡量股市波动变化的指数,评估
人员选用沪深 300 指数为 A 股市场投资收益的指标,借助同花顺 iFinD 金融数据终
端选择每年末成分股的各年末交易收盘价作为基础数据进行测算。
经计算得到各年的算术平均及几何平均收益率后再与各年无风险收益率比较,
得到股票市场各年的 ERP。由于几何平均收益率能更好地反映股市收益率的长期趋
势,故采用几何平均收益率而估算的 ERP 的算术平均值作为目前国内股市的风险溢
价。
(5) 企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 Rc 的确定
资产组组合所在企业的特定风险调整系数在分析公司的经营管理风险、市场风
险以及财务风险等方面风险的基础上综合确定。
(1) 权益资本成本 K e 的计算
K e = R f + Beta ? ERP + Rc
Kd
(2) 债务资本成本 计算
债务资本成本 K d 采用基准日一年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3) 加权资本成本计算
E D
WACC = K e ? + K d ? (1 ? T ) ?
E+D E+D
中的相关规定,为与本次现金流预测的口径保持一致,需要将 WACC 计算结果调整为
税前口径。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 IAS36--BCZ85 指导意见,无论税前、税后现金流及相应折现
率,均应该得到相同计算结果。本次评估根据该原则将上述 WACC 计算结果调整为税
前折现率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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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本项资产评估工作于 2023 年 1 月 10 日开始,资产评估报告日为 2023 年 4 月 7
日。整个评估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 接受委托阶段
对象、评估基准日;
(二) 资产核实阶段
并协助其进行资产清查工作;
修等相关资料,并对资产状况进行勘查、记录;
发展规划;
(三) 评定估算阶段
估假设,形成未来收益预测。然后分析、比较各项参数,选择具体计算方法,确定
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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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结果汇总阶段
(五) 出具报告阶段
征求意见后,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九、评估假设
(1) 本次评估以资产组组合所在企业按预定的经营目标持续经营为前提,即资
产组组合的相关资产仍然按照目前的用途和方式使用,不考虑变更目前的用途或用
途不变而变更规划和使用方式。
(2) 本次评估以相关企业提供的有关法律性文件、各种会计凭证、账簿和其他
资料真实、完整、合法、可靠为前提。
(3) 本次评估以宏观环境相对稳定为假设前提,即国内外现有的宏观经济、政
治、政策及相关企业所处行业的产业政策无重大变化,或其变化能明确预期,社会
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国家货币金融政策基本保持不变,现行的利率、汇率
等无重大变化,或其变化能明确预期;国家税收政策、税种及税率等无重大变化,
或其变化能明确预期。
(4) 本次评估以相关企业经营环境相对稳定为假设前提,即相关企业主要经营
场所及业务所涉及地区的社会、政治、法律、经济等经营环境无重大改变;相关企
业能在既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存在任何政策、法律或人为障碍。
(1) 本次评估中的收益预测是基于司太立公司及海神制药公司提供的委估资产
组组合在持续经营状况下的发展规划和盈利预测的基础上进行的;
(2) 假设司太立公司及海神制药公司管理层勤勉尽责,具有足够的管理才能和
良好的职业道德,合法合规地开展各项业务,司太立公司及海神制药公司的管理层
及主营业务等保持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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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假设委估资产组组合每一年度的营业收入、成本费用、更新及改造等的支
出,均在年度内均匀发生。
(4) 假设司太立公司及海神制药公司在收益预测期内采用的会计政策与评估基
准日时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
(5) 假设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对司太立公司及海神制药公
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 根据《关于对浙江省认定机构 2022 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备案的公
告 》, 海 神 制 药 公 司 于 2022 年 12 月 被 认 定 为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 取 得 编 号 为
GR202233006946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 2022
年至 2024 年。按照现行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海神制药公司符合相关要求,预
计可通过复审,故假设未来海神制药公司在每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后均能通过
复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
税率为 15%。
(2) 根据《关于对浙江省 2021 年认定的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备案的公告》,
司太立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编号为 GR202133003771 的《高
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 2021 年至 2023 年。按照现行
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司太立公司符合相关要求,预计可通过复审,故假设未
来司太立公司在每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后均能通过复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
格。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率为 15%。
评估人员根据资产评估的要求,认定这些前提条件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以
上评估前提和假设条件发生变化,评估结论将失效。
十、评估结论
在本报告揭示的评估假设基础上,委估资产组组合的可回收价值为
评估结论根据以上评估工作得出。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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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双方均为碘造影剂原料药领域的领先企业。司太立公司在收购海神制药公司之
后,双方在经营业务上形成较强的协同效应,尤其是在碘帕醇原料药的生产经营方
面协同效应最为突出,且并购交易对价中已考虑了该协同效应的价值。因此本次对
其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时,经委托人与会计师协商一致,将海神制药公司资产组组合
与司太立公司碘帕醇资产组一并列入评估范围,并与前次商誉减值测试资产组认定
口径保持一致。
响。目前该疫情对经济形势的后续影响难以准确预估,因此本次评估未考虑该疫情
后续发展对基准日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
评估对象和相关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及其来源进行了必要的查验,除下述事项外,
未发现其他评估对象和相关资产的权属资料存在瑕疵情况:
(1) 位于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的 2 宗工业用地,土地面积合计为
国用(2007)第 4805 号、临杜国用(2007)第 4806 号《国有用地使用证》,该 2
本《国有用地使用证》为临时土地证。
(2) 固废仓库、总控制室、A1 车间、A2 车间(建筑面积合计为 7,548.90 平方米)
截至评估基准日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海神制药公司已提供了有关资料,承诺上
述资产属其所有。
提供有关资产真实、合法、完整的法律权属资料是司太立公司与海神制药公司
的责任,评估人员的责任是对司太立公司与海神制药公司提供的资料作必要的查验,
资产评估报告不能作为对评估对象和相关资产的法律权属的确认和保证。若司太立
公司与海神制药公司不拥有前述资产的所有权,或对前述资产的所有权存在部分限
制,则前述资产的评估结果和委估资产组组合的评估结论会受到影响。
租赁事项,可能对相关资产产生影响:
(1) 对外担保事项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拟对收购浙江台州海神制药有限公司
股权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涉及的相关资产组组合价值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被担
担保 担保债务余额 债务起始 债务到期
保单 金融机构 担保事项
单位 (万元) 日 日
位
中国农业银行
¥2,000.00 2020/12/3 2023/12/2 银行借款
仙居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
¥2,990.00 2022/3/18 2023/7/17 银行借款
仙居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
¥5,000.00 2022/3/31 2023/3/30 银行借款
台州分行
中国民生银行
¥5,000.00 2022/5/10 2023/5/9 银行借款
台州分行
邮储银行台州
¥5,000.00 2022/3/4 2023/3/3 银行借款
分行
邮储银行台州
¥5,000.00 2022/3/18 2023/3/17 银行借款
分行
海 神 司 太
浙商银行台州
制 药 立 公 $310.00 2022/3/25 2023/3/24 银行借款
分行
公司 司
浙商银行台州
¥4,900.00 2022/8/8 2023/8/8 银行借款
分行
浙商银行台州
¥2,950.00 2022/9/14 2023/9/14 银行借款
分行
中国民生银行
¥3,000.00 2022/10/5 2029/10/4 银行借款
台州分行
中国民生银行
¥5,000.00 2022/12/28 2029/10/4 银行借款
台州分行
仙居农商银行
¥1,000.00 2022/8/8 2023/7/30 银行借款
市桥支行
仙居农商银行
¥4,000.00 2022/8/8 2023/6/30 银行借款
市桥支行
(2)抵押事项
基准日
公司 抵押物 抵押最 用
权证号 抵押期限 借款余
名称 名称 高限额 途
额
临杜国用(2007)第 4803 号、 银
海神
临杜国用(2007)第 4804 号、 12,016 $2,910 行
制药 土地 2018/11/29-2024/11/25-
临杜国用(2007)第 4805 号、 万元 万元 借
公司
临杜国用(2007)第 4806 号 款
临房权证杜桥镇字第 15325220 号、
临房权证杜桥镇字第 15325221 号、
临房权证杜桥镇字第 15325222 号、 银
海神 厂房及
临房权证杜桥镇字第 15325223 号、 12,016 $2,910 行
制药 地上附 2018/11/29-2024/11/25
临房权证杜桥镇字第 15325224 号、 万元 万元 借
公司 着物
临房权证杜桥镇字第 15325225 号、 款
临房权证杜桥镇字第 15325230 号、
临房权证杜桥镇字第 15301767 号
(3) 租赁事项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拟对收购浙江台州海神制药有限公司
股权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涉及的相关资产组组合价值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序号 出租方名称 承租方名称 用途 地址 签订日期 到期日期
Phoenix House,Room
Regus CME IMAX diagnostic
Ireland Ltd Imaging Limited
Cork T12H1XY
台州市易拉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有限公司 9 间房屋
台州市易拉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有限公司 9-3-401
台州市易拉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有限公司 22-2-302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台州市易拉 嘉和名苑 34 号楼 2 单
有限公司 单元 1802 室、36 栋 1
单元 1401 室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嘉和名苑:10 栋 1 单
元 601、14 栋 1 单元
栋 2 单元 1001、31 栋
台州市易拉 单元 1802、31 栋 2 单
有限公司 1101、31 栋 2 单元
江区金色悦府:1 号 1
单元 502;浙江省台州
市椒江区海望家园:
(整栋 8 室)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台州市易拉
嘉和名苑新租
有限公司
本次评估时,未考虑上述抵押及对外担保事项对评估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已
考虑上述租赁事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海神制药公司承诺,截至评估基准日,除上述事项外,不存在与相关资产组组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拟对收购浙江台州海神制药有限公司
股权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涉及的相关资产组组合价值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合有关的其他资产抵押、质押、对外担保、未决诉讼、重大财务承诺等或有事项及
租赁事项。
关资产产生影响:
基准日借款
序 抵押面积 贷款金
名称 权证号 抵押期限 本金余额
号 (M2) 融机构
(万元)
仙居国用(2011)
房权证仙字第 银行仙居 2,700.00
字第 00033629 号
仙居国用(2011)
中国银行 2014.6.18-
房权证仙字第 10,900.00
仙居支行 2025.6.18
字第 00033638 号
建筑面积:
中国建设
房产及 浙(2020)仙居县不动 40,870.00、 2020.7.31-2
土地 产权第 0015504 号 土地面积: 024.10.12
支行
本次评估时,未考虑上述抵押事项对评估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
司太立公司承诺,截至评估基准日,除上述事项外,不存在与相关资产组有关
的其他资产抵押、质押、对外担保、未决诉讼、重大财务承诺等或有事项及租赁事
项。
业人员根据所采用的评估方法对财务报表的使用要求对其进行了分析和判断,但对
相关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评估基准日的财务状况和当期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发表
专业意见并非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责任。
了必要、合理的假设,在资产评估报告中列示。这些假设是评估人员进行资产评估
的前提条件。当未来经济环境和以上假设发生较大变化时,评估人员将不承担由于
前提条件的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资产评估结论的责任。
照、验资报告、审计报告、权证、会计凭证等证据资料本身的合法性、完整性、真
实性负责。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拟对收购浙江台州海神制药有限公司
股权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涉及的相关资产组组合价值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疵事项,在进行资产评估时海神制药公司和司太立公司未作特别说明而评估人员根
据其执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注意上述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
担责任。
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实现的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论作为参考依据,超过一年,需重新确定评估结论。
结论。若资产数量发生变化,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价值额进行相应调整;若资
产价格标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资产评估价值已经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人应及时
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结果。
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