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3707 股票简称:健友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1
债券代码:113579 债券简称:健友转债
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3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 年 4 月 21 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3 年 4 月 24 日
可转债付息日:2023 年 4 月 24 日
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本公司”)于
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或“本次可转债”),将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开始支
付本期债券自 2022 年 4 月 23 日至 2023 年 4 月 22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健友股
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规
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至 2026 年 4 月 22 日。
五年 1.8%、第六年 2.0%。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
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
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
首日(2020 年 4 月 23 日,T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即每
年的 4 月 23 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
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
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月 29 日,T+4 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0 年 10 月 29 日)起至本次
可转债到期日(2026 年 4 月 22 日)止。
评级,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本次可转债的信用等级为
AA。
交易。
(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三年付息,
计息期间为 2022 年 4 月 23 日至 2023 年 4 月 22 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 1.0%
(含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发放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3 年 4 月 2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健友转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
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
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
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 0.80 元人民币(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
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
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
及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
税和增值税;根据 2021 年 11 月 26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境外
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
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
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开发区MA010-1 号地
联系人:证券部
联系电话:025-86990789
传真:025-88690701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
联系人:雷仁光、戎静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 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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