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先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
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
工作态度,对公司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 2022 年的审计工作中,审计团
队严谨敬业,计划安排详细,派驻的审计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审计工作经
验丰富,熟悉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其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
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先认可意见》签署页)
田雅雄(签字):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系《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先认可意见》签署页)
王晓佳(签字):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系《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先认可意见》签署页)
竺长安(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