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作为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自 律 监 管 指 引 第 1号 ——主 板 上 市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下列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2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专项说明
况,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
责、实事求是的态度,依据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
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报告期内公司仅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提供担
保,公司及下属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
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违
规担保等情况。 现对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为下属公司日海通服、芯讯通、龙尚科技、芯通电子、日海物联、
智能设备、重庆芯讯通、日海恒联和香港展华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
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担保,上述子公司之间可相互担保,各子公司也可
为母公司日海智能担保,上述担保总额不超过50亿元,且每笔担保额度不超过5
亿元。(2)公司为全资孙公司珠海龙芯签订的原材料采购合同提供不超过4.5亿
元的采购货款担保。(3)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泉州日海16,5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担保事项均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履行了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截 止 2022年 12月 31日 ,公 司 及
控 股 子 公 司 对 外 担 保 余 额 为 5.76亿 元 ,占 公 司 2022年 12月 31日 经 审 计
的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的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87.14%。
况。
(二)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除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提供担保外,不存
在为公司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公司的其他关联方、任何
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
相违背的担保事项。上述担保均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合法、
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二、关于 2022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 2022 年度每股收益低于 0.1 元,不符合《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现
金分红的条件,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从 2022 年经营业绩的实际情况出发,考
虑了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和公司流动资金的需求,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有利于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 2022 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22 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
准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或重要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
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
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或重要缺陷。
四、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公司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
及公司薪酬管理等相关规定、2022年度公司经营情况等,我们对2022年度报告中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披露进行了审核,我们认为:2022年度,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是符合公司绩效考核指标及相关规定的。
五、关于 2023 年度公司向润良泰申请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向关联方借款,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可以满足公司短期资金需
求,提高融资效率。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
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此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合理、公允原则,不存在损害上
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经回避表决。
综上,该关联交易在交易的必要性、定价的公允性和议案审议表决的程序性方面
均符合关联交易的相关原则要求,独立董事对该议案予以认可,一致同意本次关
联交易事项。
六、关于2023年度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开展委托理财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
前提下,使用不超过3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
用效率,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和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通过商业银行、证
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不超过十二个月)委托理财。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对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
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
法权益的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八、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和要求,有利于更客观、
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提高公司财务信息质量,我们同意
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九、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及日常关联交易补充确认事项,符合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主要为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交易定价遵循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未对公司造成损失,亦未对公司和股东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且不
会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我们一致同意本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及补充
确认关联交易事项。
十、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认真听取了公司
董事会、管理层及其他有关人员的汇报后,经充分讨论,现就公司2022年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意见如下:经核查,2022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
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
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一、独立董事关于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事项已纠正,根据
《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自查,公司已不存在第 9.3.1条规定的被实施退市风
险警示的情形,亦不存在第 9.8.1条规定的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已符合
《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公司股
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有利于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
十二、独立董事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本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拟
续聘的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执行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和评估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
经验,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良好的信誉,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
护能力诚信状况及独立性,不会影响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会损害全体股
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意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
年度审计机构。
(本页无正文,为《日海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宋德亮 徐岷波 刘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