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3 年 4 月 14 日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秘书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
联络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按照
规定或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股东等有
关单位或个人的要求,依法提供有关资料,办理信息报送或者信息披露等事宜。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设立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
务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或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董事会秘书
的,如某一行为需由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该兼
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不同身份作出。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规则》第4.3.3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
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外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
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证券事
务代表的职责管理参照本细则。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须及时公告,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任
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
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
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
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
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
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予以保密的范围。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
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
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
务代表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
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
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
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利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