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股票期权符合行权条件的核查意见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关于公司2020年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股票期权符合行权条
件的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及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监事会认为,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除部分激励对象在限售期届满前离职、
岗位调迁、降职或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不符合部分或全部解除限售条件外,公司
《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的254名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限制
性股票第二期的142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
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同意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254名激励对象第三期解
除限售期838.0920万股限制性股票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42名激励对象第二期解除
限售期55.4675万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
二、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
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
监事会认为,本次行权条件已达成,除部分激励对象在等待期届满前离职、岗位
调迁、降职或2020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不符合行权条件外,公司《2020年股
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期股票期权的1,531名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第二期股票期权
的439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行权安排未违反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2020年
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1,531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行权行期2,707.9634万股
股票期权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439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行期689.25万股股票期权按
照相关规定行权。
监事:
卢彩娟 刘倩 马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