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禄电子: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4-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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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作为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进行
认真审议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独
立意见
  鉴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 1 名
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范围的规定,公司取消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
励对象由 51 人调整为 50 人,首次授予数量由 194.80 万股调整为 193.80 万股。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审查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查阅了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文件。
  经审查,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
量,符合激励计划实施的实际情况,且在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范围内,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益公
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该议案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具备合规性。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
二、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拟以 2023 年 4 月 14 日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
符合授予条件的 50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93.8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审查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查阅了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文件。
  经审查,我们认为:
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4 月 14 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和《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且公司及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任一情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条件已经
成就,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可获授限制性股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主体资格。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南第 1 号——业务办理》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第八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的有关情形,符合《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情形。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由非关联董事审
议表决。
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提升团队凝聚力和企业
核心竞争力。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以 2023 年 4 月 14 日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
符合授予条件的 50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93.8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汤四新         王龙基       盛广铭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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