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第六十三次会议有关会议材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及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且符合《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和《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
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要求,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为
激励对象申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254名激
励对象第三期解除限售期838.0920万股限制性股票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42名激励
对象第二期解除限售期55.4675万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
二、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
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行权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且符合《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和《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
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要求,相关行权条件已成就,公司为激励对象
申请股票期权行权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
董事同意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1,531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行
权行期2,707.9634万股股票期权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439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行期
独立非执行董事:
李万军 乐英 吴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