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汽车: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4-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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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第六十三次会议有关会议材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及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且符合《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和《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
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要求,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为
激励对象申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254名激
励对象第三期解除限售期838.0920万股限制性股票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42名激励
对象第二期解除限售期55.4675万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
  二、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
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行权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且符合《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和《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
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要求,相关行权条件已成就,公司为激励对象
申请股票期权行权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
董事同意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1,531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行
权行期2,707.9634万股股票期权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439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行期
  独立非执行董事:
  李万军   乐英   吴智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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