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通达: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4-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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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向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湖北安泰泽善科技有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贷
款业务提供 1,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担保事项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经了解及核查,我们认为本次
担保事项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且有利于被担保方提高融资效率,保证其
业务顺利开展,担保风险可控,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公司《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我们认为:公司《2022 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关于利润
分配和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
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预
案,并提请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相关财
务凭证,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
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是为满足公司
日常经营需要,属于正常的、必要的交易行为,且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关联交易的价格为公开招标或协商确定,符合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性原则,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 2023 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 2023 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认为: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有助于提高被担保方的融资
效率,满足子公司日常资金使用及扩大业务范围的需求,保证其业务顺利开展,
符合公司及子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有充分控制权,公司对其担保
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
提供担保事项,并提请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确认 2022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关于确认 2022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我们认
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公司所处地域、行业的薪酬水平和公司实
际情况,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并提请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公司内部控制的相关文件,我
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基本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执行,公司《2022 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实际情况。
八、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保证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实施,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
金的正常使用。该事项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
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
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6,5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
九、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副总经理候选人罗伦文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
相关材料,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第 146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4.2.1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提名及审议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罗伦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与第四届董
事会任期一致。
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授权公司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
体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本
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有利于公司充
分利用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拓展公司业务,促进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提请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知先 周从良 张存保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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