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容诚专字[2023]110Z0092 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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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总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外经贸大厦 15 层/922-926(10037)
TEL: 010-6600 1391 FAX: 010-6600 1392
E-mail:bj@rsmchina.com.cn
https//WWW.rsm.global/china/
容诚专字[2023]110Z0092 号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器人)
董事会编制的 2022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 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机器人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机器人年度报告必备的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
对外披露。
二、 董事会的责任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的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机器人董事会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保证其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对机器人董事会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 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
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
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
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
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 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后附的机器人 2022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机器人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此页以下无正文,为机器人容诚专字[2023]110Z0092 号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黄 骁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董博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