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
)为健全监督机制,明确监事会的权限和议事规程,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出发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公司法》、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
,对本公司的财务活动、董事会及其成员以及总
裁、副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防止滥用职权,侵犯股东、
本公司和本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
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
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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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的监督方式
第六条 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监事召集人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
员列席本公司有关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对本公司的投资、财产处置、收购兼并、关联交易、合并分
立等事项,对董事会、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等事项进行监
督,并向股东大会提交专项报告。
第八条 当本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重大失职行为或损害本
公司利益时,监事会应当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可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出罢
免或解聘的提议。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召集人认为必要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监事书面提议时,可以召集临时监事
会会议。监事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应当书面说明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
原因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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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召集监事会会议时,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十日将书面通知送达
全体监事,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会议期限、提交会议
审议的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第十二条 监事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记载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监事连续 2 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召集人召集和主持。监事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
时,其应指定一名监事代其主持会议;未指定监事代为主持会议的,由出席监事
会会议的监事选出一名监事主持会议。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以举手或书面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召集人根据
表决的结果,宣布决议及报告通过情况,并应将表决结果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的原则,即提案审议完毕
后,开始表决,一项提案未表决完毕,不得表决下项提案。
第十七条 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有关决议和报告,应当经全体
监事过半数同意表决通过。
监事对决议或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决议或报告中说明。
第十八条 监事在监事会会议上均有发言权,任何一位监事所提议案,监事
会均应予以审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
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
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作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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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 条 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监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改。
第二十三 条 本议事规则中“总裁”、“副总裁”同“总裁(总经理)”、“副
总裁(副总经理)”。本议事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四 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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