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人: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4-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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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
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2年度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行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决策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
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关于2022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除代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开具保函外,不存在为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 2022 年
为 800 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对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不存
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将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四、关于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证券投资的专项说明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持有证券投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资金
的运用没有超过公司董事会审批的资金额度,未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开展,符合
《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六、关于 2022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较为有效地执行,保
障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
况。
     七、关于对 2023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符合公司目前的经营现状,方案的制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并
同意将董事薪酬方案的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购买
责任险,有利于促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合规履职,
降低履职期间可能导致的风险和损失;有助于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保障公司
和投资者的权益,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对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
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保证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购
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单等,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
提下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
利影响,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和募集资金项目建设,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
用用途或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投资期限
为 12 个月以内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单。上述额
度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滚动使用。
  十、关于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代为开具保函及为其授信提供担保的独
立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旨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促进子公司整体发展,以满足其业务
需求,强化公司集团化资金的集中管理、有效节省财务费用。鉴于提供担保的对
象均为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100%的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的监督
与管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的范围之内。本次公司代子公司
向银行申请开具累计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的保函、为子公司授信使用提供
不超过 4 亿元担保的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则》、
作》、
  《公司章程》以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担保事项,并同意将本次担
保事项的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会计报表审计资格,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因
此,同意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3 年度审计机构。
  十二、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 年-2025 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 年-2025 年)符合《关于进
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该议案内
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有关规定进行的合理性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李贻斌、石艳玲、杨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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