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88 证券简称:冠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8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激励
对象共 93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732,500 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1.04%。
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议案》,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1 年 2 月 7 日至 2021 年 2 月 18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
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
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2021 年 2 月 19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1 年 2 月 25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
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
全部事宜。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1 年 2 月 26 日,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和 2021 年第二次临时监
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
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五)2021 年 3 月 22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六)2021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了 2021 年第七次临时董事会和 2021 年第五次临
时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上述回购注销事项已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实施完成。
(七)2022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
发表了独立意见。上述回购注销事项已于 2022 年 6 月 10 日实施完成。
(八)2023 年 4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
况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已经届满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
别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本次拟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日为2021年3月22日,第二个限售期为2021年3月22日—2023年3月21日,
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已经届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
日(2021年3月22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后可申请解除限售所获
总量的30%。
(二)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售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解除限售条件。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元,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 年净利润增长率为169.98%,公司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层面业绩考核条件已达到考核目
标。
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均以剔除股份
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 支付费用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均以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情况:
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内,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 2022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
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实施,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按下表考核结果 C1及以上,其个人本次计划考核
确定: 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均为100%。
考核结果 C1及以上 C2 C3 D和E
考核结果为C3,其个人本次计划
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60% 0 考核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为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首次授予
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说明
核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为 60%。公司后续将对该名激励对象持有的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具体详见公司后续披露的回购注销相关公告。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93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占 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限
类别
票数量(股) 制性股票数量(股) 其获授数量的比例 制性股票数量(股)
核心骨干人员(93 人) 5,795,000 1,732,500 29.90% 1,738,500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绩考核要求与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
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事宜进行表决;
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
满足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
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
为93人,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732,5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的1.04%。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
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八、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
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