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保护公司
财产安全,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
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振
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他人提供抵押、质押、保证或其他形式的
担保,包括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
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
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
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均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其中达到
以下标准的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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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或
《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它担保情形。
前款第(五)项担保,应当以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股东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
上市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及
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
露前述担保。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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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五条 除《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其
他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审议其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取得全
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
的同意。
公司董事会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关联
关系的董事应回避表决。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
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执行
第六条 公司财务资产部作为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
受理公司对外担保的申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被担保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对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担
保事项的合法性、利益和风险进行分析,对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
能力进行判断,并按相关规定将担保事项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批。
第七条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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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可以在批准
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
第八条 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个工作日向财务部门提
交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人的经营
和信誉情况、财务状况、运营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如适用,包括但不限于反担保提供方的
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九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
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
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被担保人的房地产、固定资产及其他享有财产所有权
的有效管理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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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财务管理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具体担保事项时,应向董事会
秘书提供与该担保事项相关的专项报告文件,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范围、最新的信用等级状况、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表的资产总
额、负债总额及其中的银行贷款总额和流动负债总额、资产净额、
营业收入、净利润、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等。
提供担保,应以树状图方式介绍关联人的股权结构(包括直接和
间接股东至最终股东);为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应
说明该控股或参股公司的股东及持股比例。
(二)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主要介绍担保的方式、类型、期限、金额和担保协议中的其
他重要条款。如以资产等标的提供担保的,应介绍资产等标的的
基本情况。如有反担保的,说明反担保的具体内容。
(三)公司担保情况说明
截至担保协议签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比例、逾期担保累计数量。
(四)财务意见
介绍担保的理由,并在掌握被担保人资信状况的基础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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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包括对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为参股或控股公司提供超出股权比例的担保,应对该担保是
否公平、对等、其他股东没有按比例提供担保的原因进行说明。
如果向关联人、控股和参股公司以外的其他对象提供担保,
应对该担保事项的必要性进行说明。
就反担保是否足以保障公司利益进行说明(如适用)。
(五)附件材料
第十一条 担保必须订立书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
有关法律规范和《公司章程》,担保合同约定事项应明确,至少
包括如下内容:
(一)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方式;
(四)担保范围;
(五)担保期间;
(六)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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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财务部门必须对担保合同有关
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于强制性条款或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
款以及可能存在无法预料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或拒绝
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
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代表公
司签订任何担保合同或盖章。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会同公司法务人员完善与担保
抵押、质押有关的法律手续,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担保合同订立后,财务部门应按照公司内部管理
规定妥善保管合同文本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
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
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公司法律事务部进行协助办理。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
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当密切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
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
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
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更及商业信誉的变化等情况,建立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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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
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采取有效
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在到期日履行还
款义务
(一)财务部门应在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前十五日前了解债务
偿还的财务安排,督促被担保人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如发现可能
无法偿还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总经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
免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形;
(二)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财务部
门应当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
专项报告,报告中应包括被担保人不能偿还的原因和拟采取的措
施,由董事会秘书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三)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
的,财务部门应该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五章 担保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具体信息披露事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参与公司对外担
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向
公司及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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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后及时在公司指定的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披露内容应参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担保事项的指引要求。
第二十条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
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
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在发生如下事项
时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予以披
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日后 15 个交易日未履行还款义
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
情形的。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对于
有过错的责任人,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
的轻重决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
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于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
审批或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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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责任或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
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或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
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一致。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
“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生
效后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中
的规定相冲突的,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并负责解释,自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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