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
的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四)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
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
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
据予以充分披露;
(五)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股东及当事人就该
事项进行表决时,应采取回避原则。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
息披露规范,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
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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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
第四条 为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和公允性,结合实
际管理工作需要,关联交易管理职责如下:
(一)财务资产部:牵头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金
额的年度预算统计及预算滚动调整工作、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与日常经营无关的关联交易方案的研究和制定工作、负责
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界定等,并按照本制度履行相关职
责;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公司治理要求,制定和修
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牵头组织日常性和偶发性关联交易
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以及与关联交易相关的信息披
露工作;
(三)财务资产部、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关联交易是否符合
公平性、公允性进行监督和管理;审计部负责稽核。;
(四)各业务部门及下属子公司:根据公司治理要求,严
格遵守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二章 关联关系和关联人认定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
的关联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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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本条第1项、第2项和第3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
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本条第1项至第6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
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
实施后12个月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
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与本条第1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
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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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的除外。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内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
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十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
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
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财务资产部做好登
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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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定期更新关联人名单及相关信
息,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财务资产部提供的公司关联人名单,由
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在线填报或
更新公司关联人相关信息。
第四章 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所述的关联交易,应当按
照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
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
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
款、赠与、垫资、担保、贷款等。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
保除外),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批以下关联交易事项: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
的关联交易(以下简称“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供具有经中国
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
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免于审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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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评估;
(二)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
辑,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三)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
(四)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
东大会审议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公司
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
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
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6个月,评估报
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1年。
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
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本制度所指公司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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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
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
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批以下关联交易事项:
审议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绝对值的0.1%以上的交
易(提供担保除外);审议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金额
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十五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在独
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
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
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
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
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
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关联董事,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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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
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任职;
(四)为与本条第1项和第2项所列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五)为与本条第1项和第2项所列法人或者组织的董事、监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
第四条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
形式原则认定的可能影响其独立商业判断的董事。
第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以下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且不超过300万元的关联
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
易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
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委托理
财,确有必要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在连续
已经履行本条相关披露义务及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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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内
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披露及决策程序相关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履行本条相关披露义务及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
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
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
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五章 日常关联交易的披露及决策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五条第(十一)项
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和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
(一)上市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
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
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二)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
日常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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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
过3年的,应当每3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定价原
则、方式和依据、交易价格、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采用参考市场价格、成本加成
等方式确定的,公司应当提供明确的对比价格信息。参考市场价
格的,应披露市场价格及其获取方法;采用成本加成的,应披露
主要成本构成、加成比例及其定价的合理性等。
第六章 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豁免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
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
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
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
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
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七)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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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上市公司对该项财务资
助无相应担保;
(八)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九)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关联交
易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
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
者豁免披露。
拟披露的关联交易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上市
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
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
露。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
本数;“超出”、“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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