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意
见如下:
一、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项进行预估;
定交易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业资格,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
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较好
地履行了所约定的责任与义务;
良好,不存在可能影响公司独立性的情形;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乐君波 陈佳林 谢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