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36 证券简称:大华股份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二〇二三年四月
特别提示
一、发行数量及价格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数量:293,103,400 股
发行价格:17.40 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5,099,999,160.00 元
募集资金净额:5,089,832,584.72 元
二、投资者认购的数量和限售期
发行对象全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认购股数:293,103,400 股
认购金额:5,099,999,160.00 元
锁定期:36 个月
三、本次发行股票上市时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新增股份 293,103,400 股,将于 2023 年 4 月 14 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新增股份上市首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
制。
四、股权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
定的上市条件。
释义
在本上市公告书摘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大华股份、发行人、公司 指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上市公告书摘要 指
上市公告书(摘要)
本次发行 指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实际控制人 指 傅利泉、陈爱玲
中国移动 指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保荐人、主承销
指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发行人会计师、立信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发行人律师 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董事会 指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股东大会 指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承销管理办法》 指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
《实施细则》 指
实施细则》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
有限公司签署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与浙
《股份认购协议》 指 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之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
议》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 司第七 届董事 会第十二 次会议 决议公 告日 即
定价基准日 指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上市公告书摘要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
原因造成。
第一节 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文)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英文) ZHEJIANG DAHUA TECHNOLOGY CO.,LTD.
注册地址 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 1187 号
办公地址 杭州市滨江区滨兴路 1399 号
发行前注册资本 3,033,161,170 元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大华股份
股票代码 002236
法定代表人 傅利泉
所属行业 智慧物联行业
董事会秘书 吴坚
联系电话 0571-28939522
公司网址 www.dahuatech.com
一般项目:软件开发;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制造;数字视频监控系
统销售;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
网设备销售;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应用服
务;大数据服务;5G 通信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
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
零售;云计算设备制造;云计算设备销售;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
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移动通信设备制造;移动通信设
备销售;网络设备制造;网络设备销售;显示器件制造;显示器
件销售;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通用设备
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
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
经营范围
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
发;电子元器件零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
件销售;安全、消防用金属制品制造;照明器具制造;照明器具
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
电气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可穿戴智
能设备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音响设备制造;音
响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虚拟现实设备
制造;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技术服务、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
成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人工智能
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数
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安全系统监控服务;电子、机械设备维
护(不含特种设备);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停车
场服务;环境保护监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
Ⅱ、Ⅲ类射线装置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生产(除正电子发射计算机
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Ⅱ、Ⅲ、Ⅳ、Ⅴ类放射源销售;建设工
程设计;Ⅱ、Ⅲ类射线装置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第二节 本次新增股份发行情况
一、发行类型
本次发行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
股(A 股)。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和发行过程概况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过程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
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
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
于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并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关于非
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措施和相关主体出具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 年)〉的议案》《关于设立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
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
审议。
《关于调整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
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生
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摊薄即期回报、采取措施和相关主体出具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
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生
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原认购对象签订〈附
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关于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关于 2021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调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
数量的议案》。
关的全部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全部事宜。
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批准程序
会审核通过。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853 号),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申
请。
(三)发行过程
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已于 2023 年 3 月 16 日向深交所报送《浙江大
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
(以下简称“《发行方案》”),
并于 2023 年 3 月 21 日向深交所报送《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不存在影响启动发行重大事项的承诺函》,启动本次发行。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发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通知认购对象将认
购款划至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账户。截至 2023 年 3 月 23 日 15 时止,
认购对象中国移动已将认购资金汇入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账户。本次发行认
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本次向特定对象发送《缴款通知书》等相关事宜,由北
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见证。
(四)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
(五)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 293,103,400 股,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
股本的 30%,全部由中国移动以现金认购。发行数量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
会决议的有关规定,满足《关于核准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53 号)的相关要求。
(六)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原发行价格为 17.94 元/股。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
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
易日公司 A 股股票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定价基准日至发行结束之日期间支付任何权益分派、分红、股权激励行权或
进行任何分配、配股,或将公积金转增为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红股或
转增股本数量,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日的公司总股本 2,995,579,59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2.68 元
(含税),现金分红总额 802,815,330.12 元,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总股本 2,994,550,73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2.70 元(含
税),现金分红总额 808,528,697.10 元,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上述定价原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由 17.94 元/股调整
为 17.40 元/股。
(七)募集资金量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 5,099,999,160.00 元,本次发行费用总额合计
为 10,166,575.28 元(不含增值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5,089,832,584.72
元,未超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数额上限 510,000 万元。
本次发行费用明细构成如下:
费用类别 不含增值税金额(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 400.00
审计及验资费 75.47
律师费 307.01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 79.25
股份登记费 27.65
印花税 127.28
发行费用合计 1,016.66
(八)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根据发行人会计师于 2023 年 3 月 23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
[2023]第 ZF10230 号),截至 2023 年 3 月 23 日 15 时止,国信证券已收到大华股
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对象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
动”)缴纳的认购款合计人民币 5,099,999,160.00 元(大写:伍拾亿玖仟玖佰玖拾
玖万玖仟壹佰陆拾元整)。
保荐费用(不含增值税)后的余额划转至发行人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信会师报字[2023]第
ZF10231 号),根据该报告,截至 2023 年 3 月 24 日止,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数量为 293,103,4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不含增值税)4,000,000.00 元,减除律师费、审计及验资费、信息披露费、股
份登记费、印花税等其他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增
值税)6,166,575.28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089,832,584.72 元,其中:注册
资本人民币 293,103,400.00 元,股本溢价人民币 4,796,729,184.72 元。
(九)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设立和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已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
月内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共同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十)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情况
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4 日收到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向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其已受理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登记申
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十一)发行对象认购股份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中国移动,其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成立日期 1999 年 07 月 22 日
法定代表人 杨杰
注册资本 30,000,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9 号
主要办公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9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09250324
基础电信业务(具体经营范围以许可证为准,有效期至 2029 年 1 月
节目服务、手机电视分发服务、IPTV 传输服务(信息传输业其他许
可有效期至 2021 年 09 月 17 日);制作、发行广播电视节目(时
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除外);经营与信息通信业务相关的系
经营范围 统集成、漫游结算清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广告业务、设备销
售和进出口业务等;国有资产投资及管理;业务培训、会议服务;
设计、制作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
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
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中国移动,不属于发行人和主承
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控制或施加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
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
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完成后,中国移动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份,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
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体,视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已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定履行关联交
易的审批程序。
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
立意见,提请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时不涉及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事项。
最近一年,除在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披露的交易外,公司与中国移动及其
控制的企业未发生其它重大交易。对于中国移动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可能发生
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
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中国移动认购数量为 293,103,400 股,自本次发行结束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对象中国移动的认购资金来源均系其合法拥有和取得或自筹的资
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大华股份及其关联方
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大华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亦不
存在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
协议安排的情形。
(十二)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授权,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核准。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完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53 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
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发行方案》,
并于 2023 年 3 月 16 日报送深交所备案,本次发行过程严格遵照《发行方案》中
相关约定执行。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
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符合已向深交所报
备之《发行方案》的要求。本次发行对象中国移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
行私募投资基金的相关登记备案手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
股东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不存在直接或者
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本次发行对象资
金来源为其合法拥有和取得或自筹的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
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亦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
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
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三)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核准;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涉及的缴款
通知书、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
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发行过程符合《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符合发行人本次发行前
向深交所已报备的发行方案,发行结果合法、有效。”
第三节 本次新增股份上市情况
一、新增股份上市批准情况
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4 日收到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向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其已受理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登记申
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二、新增股份的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和上市地点
新增股份的证券简称为:大华股份;证券代码为:002236;上市地点为:深
圳证券交易所。
三、新增股份的上市时间
新增股份的上市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14 日。
四、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本次发行结束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本次发
行对象所取得公司发行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
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结束后的转让还需遵守《公司
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
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第四节 股份变动情况及其影响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前,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数量、持股
比例、股份性质及其股份限售情况如下:
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限售股份数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号 (股) (%) (股)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CT001 深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分红-个险分红
合 计 1,591,400,148 52.47 993,642,126 -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新增股份完
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限售股份数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股) (%) (股)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合 计 1,875,881,598 56.40 1,286,745,526 -
三、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与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075,130,224 35.45% 1,368,233,624 41.13%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958,030,946 64.55% 1,958,030,946 58.87%
合 计 3,033,161,170 100.00% 3,326,264,570 100%
注:以截至本上市公告书摘要公告前在册股东与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登记完成后模拟计算。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存在其他股东通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成为公司控股
股东的情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此次认购,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
五、本次发行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以 2021 年度、2022 年 1-9 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及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 9 月 30 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基准,并
考虑本次发行新增净资产,以本次发行后股本全面摊薄计算,本次发行前后公司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和每股收益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元/股
项目
发行前 发行后 发行前 发行后
每股收益 0.5582 0.5090 1.1138 1.0157
每股净资产 8.2819 9.0823 7.7865 8.6305
注:1、发行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收益分别按照 2021 年度和 2022 年 1-9 月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发行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
资产分别按照 2021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2 年 9 月 30 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除以本次发行
前总股本计算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分别按照 2021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2 年 9 月 30 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
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保荐代表人:楼瑜、孙宇
项目协办人:王云桥
电话:0571-85115307
传真:0571-85316108
二、发行人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利国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8 层
经办律师:李洁、尹梦琦
电话:010-66090016
传真:010-66090016
三、审计机构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杨志国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 61 号四楼
经办注册会计师:钟建栋、杜娜、张俊慧
电话:0571-85800437
传真:0571-85800465
四、验资机构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杨志国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 61 号四楼
经办注册会计师:钟建栋、杜娜、张俊慧
电话:0571-85800437 传真:0571-85800465
第六节 保荐人的上市推荐意见
一、保荐协议签署和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大华股份与国信证券签署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协议,国信
证券指定楼瑜、孙宇作为大华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负责本次
发行上市工作及股票发行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楼瑜女士: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
曾先后主持、参与宝鼎重工(002552)、中威电子(300270)、初灵信息(300250)、
思美传媒(002712)、天马股份(002122)、汉鼎宇佑(300300)等多个项目的
辅导、申报工作,担任大华股份(002236)2013 年非公开发行项目、新坐标首发
项目(603040)、皇马科技首发项目(603181)、思创医惠(300078)2017 年非
公开发行项目、中威电子(300270)2018 年非公开发行项目、众望布艺首发项目
(605003)、贝泰妮首发项目(300957)、中润光学首发项目(688307)的保荐
代表人。
孙宇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高级经理,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
历,主要参与了众望布艺(605003)、贝泰妮(300957)等多家企业的改制辅导
及首发上市工作。
二、保荐人推荐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国信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
办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条件。国信证券同意推荐发
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
的保荐责任。
第七节 其他重要事项
自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至本上市公告书摘要披露前,未发生
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二、查询地点
投资者可到公司办公地查阅。
三、查询时间
股票交易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00~17:00。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告
书(摘要)》之盖章页)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