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2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
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
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 2022 年度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了相关职责。
现就审计委员会 2022 年度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任家华先生、赖民杰先生、
唐国华先生,召集人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任家华先生担任。报告期内,各委员凭
借丰富的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切实履行了审计监督职责。
二、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审计
委员会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积极履行职责,对公司定期报告、日常关联
交易、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等在内的重要事项,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进行了审
议,并将相关审议意见及决议情况提交董事会。上述会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相关制度要求。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情况具体如下:
召开时间 会议届次 议案名称 表决结果
《关于 2021 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的
同意
议案》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
第五届董事会 同意
摘要》
《关于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一次会议
《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同意
《关于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
同意
报告的议案》
《关于与苏州蓝石 2021 年度预计的关联交易执行情
同意
况及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于与誉鑫商贸 2021 年度预计的关联交易执行情
同意
况及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于 2022 年度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同意
议案》
《关于 2022 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同意
议案》
《关于 2022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
《关于 2022 年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同意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同意
《关于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同意
《关于审议 2022 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的议案》 同意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及
第五届董事会 同意
其摘要》
《关于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二次会议 同意
专项报告的议案》
第五届董事会
《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三次会议
第五届董事会
四次会议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履职情况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进行了
评估,并对其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进行了监督评价,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体现
了良好的专业水准和职业操守,出具的各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
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实事求是的发表相关审计意见。
经审核,公司实际支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2 年度审计
费及内控审计费合计人民币 135 万元,与公司所披露的审计费用情况相符。
在审计机构会计师进场前,审计委员会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就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审计重点等事项进
行了充分的讨论与沟通,并协商时间安排。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对审计工作进行了督促,与会计师就审计过程中
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在审计期间未发现存在其他的重大事项。
在立信出具 2022 年年度审计报告初步审计意见后,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其审
计后的公司 2022 年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对其出具的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无异议。
审计委员会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期间勤勉尽
责,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及经营成果,出具的审计结论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真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审议 2022 年度内部
审计计划的议案》,认可了公司内部审计计划,及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
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并对内部审计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性建议。经审阅内部审
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未发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
的情况。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财务报告,认为公司财务报告是真实、
准确、完整的,符合《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欺诈、舞
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情况,且公司也不存在由于舞弊或者重大差错导致审计机构
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事项。财务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各项规定,公允的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四)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内部管理制度,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规范运作,努力实现公司内控制度规范、覆盖全面、
执行有效,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未发现公司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或重要缺陷。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已经按照企业内部控
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五)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及预计情况进行审阅,
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做出客观判
断。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均属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的持续性业务,
交易的进行有利于降低公司的生产成本,有利于保持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公司
关联交易均以市场价格为依据,并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定价原则由双方协商
确定,执行程序符合监管要求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
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四、总体评价
号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充
分发挥了审计委员会的作用。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发挥专业职能,
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安全、稳定、健康、持续地发展。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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