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致: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定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葛嘉琪律师、张美华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
定及《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
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
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
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
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所涉及的中国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
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
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
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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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事宜系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于 2023 年 3 月 21 日审议通过,公司已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该公告中载明了会
议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联系方式等内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
关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审查后确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股东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并参与
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6 名,代表股份 56,491,318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
股本的 34.37%。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
请的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均符合中国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经验证,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公司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
东大会已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全部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就相关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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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及
列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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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出具,正本壹式贰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徐 晨 经办律师: 葛嘉琪
张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