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提 名 委 员 会 实 施 细 则
(经 2023 年 4 月 8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人员组成····························· 1
第三章 职责权限····························· 1
第四章 工作程序····························· 2
第五章 议事规则····························· 3
第六章 附则·······························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成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
选进行物色、筛选、审查、推荐,并就公司治理准则的制定与贯彻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
成员联合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
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战略及治理需要,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研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董事候选人必须具备高尚的个
人品德和职业操守,突出的工作能力和判断能力,能与其他董事紧密配合,为公司和股
东的长期利益共同努力;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对须提请董事会
聘任的其他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评价董事会下属各委员会的结构,并推荐董事担任相关委员会委员,提交董
事会批准。每年对各委员会成员进行评价和推荐,必要时可推荐其他委员会成员填补空
席。每年负责评价董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并提交全体董事会批准;
(五)建立董事和高管人员储备计划并随时补充更新;
(六)制定委员会内部的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和工作计划;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委托猎头公司协助寻找合格的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候选人,有权聘用外部评估机构对公司治理进行评级并提供改进咨询建议。上
述中介机构的聘用及支付的费用由委员会决定,报董事会备案。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每次会议后,须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其工作内容和成效,并提交
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
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
代性的董事人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
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
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书面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委员会召集人的提议召开会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在工作中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各项相关的工作制度与本实
施细则发生冲突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实施细则修订权、解
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