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铸管: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3-04-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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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办 法
     (经 2023 年 4 月 8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建立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
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在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基础上,实现
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
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
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通过恰当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提高投资者与公司双向交流
水平,在投资者对公司价值产生理解偏差时给予解释与引导,切实保障投资者的
知情权,增加公司信息透明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 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
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电话、传真、投资者教育
基地等渠道,利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
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分析师调研等形式,与投资者进
行沟通交流,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
  (一)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
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二)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相关信息,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可同步披露临时公
告、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及时公布;
  (三)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
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路演或反路演等情形。公司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事先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
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现场召
开的可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
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
题予以答复。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
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
露重大事件;
  第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纠纷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
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
答复投资者。
  第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
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
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
披露义务。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日常事务具体负责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管理的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
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面对公司投资者,是公司对外发布信息
树立公司整体形象的窗口,应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包括了解公司战略、财务、经营等基本状
况,熟悉行业最新发展和政策、法规;
  (二)熟悉证券监管的有关规定,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规;
  (三)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热情接待投资者、耐心解答投资者疑问,
准确把握与投资者交流的信息披露尺度。
  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包括实际控
股)的子公司负责人和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的系统性培训,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
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
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
于 3 年。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
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
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
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
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
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
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
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
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办
法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办法
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
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
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
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
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
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修订权、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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