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经 2023 年 4 月 8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加强本公司的推广以及与外界的交
流和沟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电话咨询、
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邮寄资料、分析师会议和路演以及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本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在本公司接受调研、
采访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促进公司
与投资者及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广大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识。
第四条 公司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有关人员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中,应严格遵
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不能有虚假
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透露非公开的重
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的规定,在接待和推广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
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与推广事务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
责接待和推广事务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六条 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全面了解公司采购、生产和销售等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法、证券法、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有关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诚实守信的职业品格。
第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二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以防止
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同时应
提前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
第九条 公司在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
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以任何形式透
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
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时可以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
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
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
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
人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三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
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
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
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
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
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
券事务代表应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
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的信息
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十五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
等文件。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
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
第十六条 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
对外披露。并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
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
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
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
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
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
司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
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
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新闻媒体、新闻从业人员、会计师和税务部门与统计部门等相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
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
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
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
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
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