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铸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证券之星 2023-04-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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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经 2023 年 4 月 8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
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维护公司和
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
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都应做好
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
  第四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应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保密政策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九)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活动;
  (二十二)公司定期报告;
  (二十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
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
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五)为公司进行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项的咨询、制定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和经办人;
  (六)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七)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
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
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 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定
期报告、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及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内幕信息事项,
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河北证监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的主要
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
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
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登记备案方式要求:对于公司信息披露固定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如
下人员:董事长、总经理、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证券
事务代表及信息披露主管人员等。该类人员作为公司固定内幕信息知情人,采取一次性
报备的方式登记备案。除上述固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外,其他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则按照
一事一报的方式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
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
时间,保密条款等。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见附件),并于五个交易日内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
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有权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
况进行查询。
  第十五条 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10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
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
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
谋利。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
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十九条   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
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
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河北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向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
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
予以拒绝。
  第二十一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要求确需向
其他方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
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
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河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
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
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
内幕交易。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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