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75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保荐代表人 姚崟、董蕾
联系电话 0755-82404851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501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龙东大道 3000 号 1 幢 C 楼 7 层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上科路 88 号东楼
法定代表人 王崧
联系人 任冰
联系电话 021-50805043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0 年 12 月 28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1 月 22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四、保荐工作概述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
截至本总结报告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
情形。
各项承诺
我公司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进行认真审
阅。保荐代表人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
相符,披露内容完成,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
项。
持续督导期内,2021 年度,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12 月
度,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2 月 12 日至 12 月 19 日对发
行人进行了现场检查。保荐代表人检查了公司治理、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承诺事
项、公司经营状况等情况。
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行规章制度情况(包括防止关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督导发行人持续完善内控
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 督导期内能有效执行上述规章制度。
交易制度等)
发行人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发行人 2020 年
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244,000.00 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扣除发行费用后,本次实际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督导发行人建立募集资金专户 238,716.10 万元。分别在招商银行上海张江支行、民生
金专户情况 定支行设立了 9 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尚
未使用完毕。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通过核对
银行对账单等方式核实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共召开股东大会会议 11 次,董
列席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情况
相关会议。
持续督导期内,2021 年度我公司发表意见如下:
①《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
意见》;
②《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
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
金的核查意见》
;
③《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
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的核
查意见》
。
①《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
查报告》
;
②《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
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核查意见》
;
③《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
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
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需要保荐人发表公开声
明的事项,保荐人也未曾发表过公开声明。
保荐人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包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
件,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人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文件等)
五、对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参与保荐工作的评价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发行人能够按照本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应资料,能够
如实回答保荐人的提问并积极配合现场工作的开展。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参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勤勉尽责,能够较好完成
与保荐工作的情况 相关工作。
六、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和协调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
构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3024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公开
发行面值总额 244,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已于 2021 年1 月22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平安证券作为该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指派戴菲、
李广辉担任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
保荐代表人 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平安证券决定由保
由 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姚崟和
李广辉。
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平安证券决定由
保荐代表人董蕾接替李广辉继续履行督导职责。本次保荐代表人更换
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姚崟和
董蕾。
七、其他申报事项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少 77.88%。
机、计算机为代表的消费电子领域市场规模受到了较强的冲
击。根据市场调查机构 Counterpoint 公布的数据,2022 年全
球智能手机销量同比下降 12%,2022 年第四季度智能手机移
动市场报告显示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为 3.03 亿部,同比更是
下降了约 19%,创有记录以来最大的单季度跌幅。终端客户
出货量的下滑也让下游客户在备货策略及新机型方案推出节
奏等方面更为保守,根据中国信通院数据,2022 年全年,上
市新机型累计 423 款,同比下降 12.4%。
公司图像传感器业务来源于智能手机市场的收入从 2021 年
能手机市场的公司触控与显示解决方案业务收入从 2021 年
示,2022 年全年电脑市场出货量为 4,850 万台,较 2021 年下
降 15%,由于市场需求的大幅下降,公司图像传感器业务来
源于笔记本电脑市场的收入从 2021 年 9.41 亿元下滑至 6.73
亿元,减少 28.49%。
尽管各市场均受到了宏观经济因素的影响,汽车领域特别是
发 行 前 后 发 行 人 经 营 业 新能源汽车领域,表现出 了需求增速加快的明显特 征。
绩变动及原因分析 Canalys 发布研究报告称,2022 年全球新能源车(EV)年增
长 55%,达 1,010 万辆。受益于国家及地方的购置税减免、
购车补贴等刺激消费政策的支持,2022 年新能源汽车累计销
量得到明显提升。公司凭借先进紧凑的汽车 CIS 解决方案覆
盖了广泛的汽车应用,包括 ADAS、驾驶室内部监控、电子
后视镜、仪表盘摄像头、后视和全景影像等。近年来,公司
汽车 CIS 产品表现出的优秀性能也帮助公司获得了更多新设
计方案的导入。2022 年,公司来源于汽车市场销售收入较上
年同期实现了较大规模增长,市场份额快速提升,公司图像
传感器业务来源于汽车市场的收入从 2021 年 23.21 亿元提升
至 36.33 亿元,增加 56.55%。
微创诊断和治疗过程需求推动了内窥镜成像解决方案的医疗
市场迅速增长。技术发展逐渐推动行业从棒形透镜、纤维内
窥镜和电荷耦合装置(“CCD”)图像传感器转向使用基于
CMOS 的尖端芯片图像传感器,在降低成本的同时提升性
能。公司 CameraCubeChip®技术实现了一次性模块端到端成
像子系统,可用于内窥镜及导管手术。适用公司
CameraCubeChip®产品的一次性可抛弃式内窥镜解决方案具
有安全、卫生、低成本、高画质的特点,同时很大程度降低
由于清洁不当导致的交叉感染风险,在近年来激发了较高的
市场需求。2022 年,公司图像传感器业务来源于医疗市场的
收入从 2021 年 3.90 亿元提升至 7.77 亿元,增加 99.02%。
AR/VR、无人机和其他新兴设备已经经历并有望持续见证市
场的快速增长。受教育、娱乐、旅游、健身和游戏行业的强
劲需求驱动,这些行业需要先进成像解决方案来实现最佳性
能以及更具吸引力的用户体验。公司专有的图像传感器和显
示解决方案,叠加公司先进的模拟、电源管理和接口保护解
决方案,为客户提供一流的产品选择。2022 年,公司图像传
感器业务来源于新兴市场的收入从 2021 年 5.65 亿元提升至
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
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沪证监决[2021]67 号)
。
会和交易所对保荐人或
发行人已切实加强对《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
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
况
意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并不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尚
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
项
续督导义务。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
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
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已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
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及时履
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