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 2023 年 04 月 07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
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含各级子公司,下同)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
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
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形成明确的
内部管理决策程序并严格执行,同时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未经
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在保证资金安全的
情况下进行委托理财,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
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以及分红的资金需要,并优先满足公司集团内部资金需求。
不得因理财需要,恶意拖欠相关单位应付账款和违规占用对方资金。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
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七条 公司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
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
行。
第八条 购买的理财产品需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稳健型的理财产品,如
能够保证本金安全的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约定预期收益率并有足够保障措施
的产品。
第九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只能与银行等专业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十条 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
公司或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
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应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对外理财的总金额、资金来
源、理财品种、对外理财方式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形成年度对外理财计划,
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年度委托理财额度,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
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
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委托理财的执行程序
(一)公司或子公司对于年度对外理财计划额度内的每一笔交易,均需事前
将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等书面材料提交至公司委托理财评审小组进
行评审,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
投资期间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
询服务,在年度委托理财计划额度范围内的余额宝性质的低风险产品除外;
(二)评审小组原则上由公司财务总监、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子公司财务总
监等人员组成(不低于 3 人),可根据需要邀请外部专家担任。评审小组根据评
审结果及意见授权公司或子公司业务发起部门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
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四章 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门,主要职
责包括:
(一)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对手方银行或其他机构的重大
动向,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乃至董事会,以 便
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负责至少每月与对手方银行
或其他机构的相关人员联络一次,了解公司所有的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
(二)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公司财务部应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
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三)在理财业务约定到期日,负责向相关银行或其他机构及时催收理财本
金和利息;
(四)负责就每笔理财产品逐笔登记台账,确保公司委托理财符合本制度的
规定;根据董事会/股东大会授权,在授权额度内滚动委托理财的,应逐笔业务
登记台账,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未到期余额不得超过授权额度;
(五)负责及时将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理财收益测算表正本、银行或其
他机构营业执照及金融许可证等文件及时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财务部负责人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
金价格及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
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进行委托理财时,与金融机构签署协议,明确投资金额、期限、
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签署上述协议前应会同法务部等相关
部门审核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
(三)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理财产品延续期间,财务部
具体经办人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
告财务总监,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四)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帐。委托理财完成时,及
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将签署的合同、协议等作为
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事项进行日常监督,包括对审批情
况、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应对提交董事
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
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披露义务。董事会秘
书处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对业务发起部门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
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业务发起部门应确保提供的委托理财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会秘书处应确保披露的内容和业务发起部门提供的
内容保持一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