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联合: 宁波联合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3-04-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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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
              (2023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
和考核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本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办
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
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分管其工作。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
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
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规则》第 4.3.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
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
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
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
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
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
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
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
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
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
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
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
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
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
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
书的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
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
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总裁办公会议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
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
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
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
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
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执行。公司聘
任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参照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资料。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和本公司章程有抵触时,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章、规则和本公司章程为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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