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文件
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19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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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的审核问询函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本所有关规定等,本所审核机构对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
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了首轮问询问题。
根据申报材料,1)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上市,首发募投项
目“年产 30 万吨乙烯基新材料项目”计划总投资 19.78 亿元,拟
使用募集资金 3.58 亿元,募投项目主要产品为聚氯乙烯(以下简
称 PVC)。2)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 6.6
亿元,将继续投向前述项目。3)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分
别为 158.89 万元、152.94 万元、146.99 万元、142.52 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
(1)结合上述募投项目整体建设规划情况、
最新建设进度、本次募投项目主要产品与公司现有产品的区别等,
说明本次募投项目预计建成及投产时间、资金投入进度是否符合
预期、是否存在重复建设情形,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继续投向前次
募投项目的主要考虑及必要性;(2)结合报告期内的国内 PVC
市场政策情况、产品价格变化情况,说明 PVC 产品供求关系变
化趋势,PVC 项目未来达产后实施环境是否可能发生重大不利
变化,结合公司目前 PVC 产品产能利用率及市场占有率、竞争
对手产能及扩产安排、意向客户或已签订订单等情况,说明新增
产能的合理性及消化措施;(3)结合目前行业内主流 PVC 产品
生产企业使用技术路线,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在生产技术、人员等
储备情况,说明公司的 PVC 产品技术与目前市场主流技术的差
异、本次募投项目涉及技术的先进性;(4)结合公司投资性房地
产业务开展情况及相关收入情况,说明公司及控股、参股子公司
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本次募集资金是否投向房地产相关业务,
公司主营业务及本次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4)
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申报材料及公开资料,1)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不超过
投资 19.78 亿元,前次首发募集金额 3.58 亿元也用于该项目。2)
首发招股书披露本项目建设期 2.5 年,内部收益率 12.65%,本次
申报材料披露项目建设期 3 年,内部收益率 13.61%。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中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
及安装费等具体内容及测算过程,建筑面积、设备购置数量的确
定依据及合理性,与新增产能的匹配关系,建筑单价、设备单价
以及安装费与同行业公司可比项目、前次募投项目是否存在明显
差异;(2)结合现有资金情况、用途和未来经营及融资情况,说
明本项目除募集资金外所需剩余资金的来源,是否存在资金筹措
风险;(3)效益预测中产品价格、成本费用等关键指标的具体预
测过程及依据,与公司现有水平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
本次申报材料与首发申报材料中关于效益测算情况及相关参数
存在差异的原因,相关预测是否审慎、合理。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
第 7 号》第 5 条、《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 5 条进
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碱类产品、MIBK 类产品、其他产品,氯碱类产品主要由烧碱、
氯化石蜡、ECH 和液氯构成,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明显。2)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为直销和经销模式,报告期内经
销占比分别为 45.29%、43.22%、42.71%、35.43%。
请发行人披露:
(1)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的单价、销量、
毛利金额;(2)报告期内,公司直销和经销前五大客户情况,包
括成立时间、合作起始时间、销售内容、结算条款、销售金额及
产品单价、毛利金额。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公司各主要产品单价、销量等,量
化分析公司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的原因,与同行业可比公
司的对比情况及差异原因,产品价格变化是否与市场走势匹配;
(2)结合报告期内公司主要经销商变动情况,说明公司近一期
经销占比下降的原因,分析直销与经销模式下主要产品的价格差
异。
源包括原盐、电、蜡油、丙酮、甘油,近一期前述原材料及能源
均价变动分别为 32.81%、18.98%、32.03%、-17.59%、32.16%。
和 25.56%,高于同行业均值,主要系产品结构存在差别所致。
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数量
与价格变动情况,与市场价格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
(2)
结合主要产品价格、成本变动等分析公司毛利率变动的原因,与
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及差异原因。
分别为 1.18 亿元、2.15 亿元、1.58 亿元和 6.34 亿元,最近一期
呈现大幅增长。2)报告期内,公司应收款项融资账面价值分别
为 2.18 亿、2.23 亿、6.07 亿和 5.72 亿,自 2021 年起大幅增加。
请发行人说明:
(1)列示公司主要在建工程项目的开建时间、
预算投入、预计工期、实际施工进展、各期投入情况、转固内容
及依据,是否存在延迟转固情形,是否存在长期停建项目,是否
存在计提在建工程减值的情形;(2)2020 年以后应收款项融资
金额增长较快的原因,票据的背书、贴现及到期兑付情况,是否
存在票据无法贴现、承兑或到期无法收回而转为应收账款的情形,
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问题 3.1-3.3 进行核查并发表明
确意见。
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募投项目用地澥浦海天路北 A-10 地
块拥有编号为甬国用(2009)第 0611830 号的临时土地证,该地
块前次建设期限到期后延长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正在办
理建设期限再次延长批复手续。2)公司目前未办理所有权证的
房屋共计 3 项,均位于前述地块上。
请发行人说明:(1)公司办理临时土地证的原因,后续办理
正式土地使用权证的计划安排,目前上述募投项目用地延期批复
的办理进展情况,预计取得批复的具体时间,是否存在办理障碍,
公司计划于募投项目建设完成后办理相关权属证书的原因及合
理性,多次延期建设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相关规定,有无用地替代
措施;(2)上述地块上已建房产未能办理产证的原因,目前办理
进度,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3)公司是否存在无法取得募投项
目相关用地的土地权证从而导致搬迁情形,是否就上述事项充分
提示相关风险。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为高污染行业,生产过程中涉及较多
危险化学品,在其生产、仓储和运输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相关行政处罚的具体事由、是否已
完成整改,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其他安全生产事故,是否发生与危
险化学品相关的泄露、污染等环保事故,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及其理由,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
的规定。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 2 条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申报材料,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除了在公司担任职务以
外,还在多家公司任职。
请发行人结合相关董事、监事任职及领薪等情况,说明相关
人员在多家公司任职是否影响其在公司正常履职。
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分
别为-0.85 亿、-0.60 亿、-1.12 亿和-2.56 亿,固定资产和在建工
程合计金额分别为 3.75 亿、5.73 亿、6.74 亿和 11.46 亿,投资活
动现金流出与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变动金额匹配性相对较低。
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与固定
资产及在建工程变动金额的匹配情况。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发行人说明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
前新投入的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情况,是否从本次募集资金总
额中扣除,结合相关投资情况分析公司是否满足最近一期末不存
在金额较大财务性投资的要求。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 1 条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公司区分“披露”及“说明”事项,披露内容除申请豁免
外,应增加至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内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不用
增加在募集说明书中;涉及修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以楷
体加粗标明更新处,一并提交修改说明及差异对照表;请保荐机
构对公司的回复内容逐项进行认真核查把关,并在公司回复之后
写明“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公司回复,本机构均已进行核查,确认
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的总体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四月八日
主题词:主板 再融资 问询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04 月 0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