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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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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致: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山
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3 月 23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山西大禹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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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
票)》。上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限、
出席对象、会议议题等事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3 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9,743,55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151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9,743,55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53.151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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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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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29,743,55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15,5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关联股东闫和平、彭水源回避本项表决,议案中候
选人由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得票数 1,935,5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得票数:215,5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议案中候选人由出席会议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得票数:29,743,5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得票数:215,5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关联股东闫和平、彭水源回避本项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中同意:
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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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15,5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的议案。
同意:29,743,55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15,5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同意:29,743,55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15,5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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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