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珠海
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
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
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
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证
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
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
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
见
为了达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公司制定了相应的考核管理
办法。其中,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
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
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考核目标具体数值的设定综合
考虑了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相关
因素,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并充分考虑了本激励计划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有助
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竞争力以及调动员工积极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
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
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
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
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焱、张军、李伟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