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昂基因: 睿昂基因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4-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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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因素,符合公司实际;公司董
事会对于该项预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实施该方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
客观,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
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公司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续聘中汇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
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2023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基
于公司实际经营需要的合法经济行为,交易事项符合市场原则,决策程序合法,
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
此类交易对关联方形成依赖,未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四、《关于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的薪酬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经
营情况、目前所处行业和地区的薪酬水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长远发展,强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
责,提高公司工作效率和经营效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并同意
将《关于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
制的情况,公司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
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六、《关于公司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
策的规定,体现了谨慎性原则。本次计提减值准备,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资
产状况及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七、《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拟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为闲置自有资金,在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障投资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
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确保不影响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及主
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本数)的闲
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八、《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经审阅及充分了解谢立群女士和何俊彦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
历、任职资格等相关材料,谢立群女士和何俊彦先生具备担任公司副经理的专业
素质和工作能力,符合任职资格,未发现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同意聘任谢立群女士和何俊彦先生为公司副经
理。
     九、《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
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
归属条件的134名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合法有效,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在归属期内实施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登记,为符合首次授
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关归属手续。
  十、《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处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
                      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袁学伟、徐伟建、赵贵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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