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佛山照明(A 股) 粤照明 B(B 股)
股票代码:0 0 0 5 4 1 (A 股) 2 0 0 5 4 1 (B 股)
公告编号:2023-027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条款 修定前 修定后
为了规范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
为了规范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
(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确保 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
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 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一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制定本制度。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
第八条
和潜在关联人。 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
法人:
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
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
(三)由第十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他组织);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
(三)由第十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
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
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
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
一致行动人;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
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
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 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
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
第十二条 列事项: 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销售原材料、燃料、动力;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购买或销售产品、商品;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公司投资等);
(四)委托或受托购买、销售;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五)代理; 等);
(六)租赁;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
(七)提供财务资助; 保等);
(八)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九)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
营、受托经营); 务;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二)赠与; (九)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三)债务重组;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四)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十五)购买或出售资产;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六)租入或租出资产;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十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 存贷款业务;
(十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
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
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 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
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 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
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 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
第二十二
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 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
条
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 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
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 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
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时,公司有 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
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 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
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该事项时,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
董事在向董事会报告上款所称关联关系 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
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接受其他董 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事的质询,如实回答其他董事提出的问 董事在向董事会报告上款所称关联
题;在董事会对该等关联关系有关事项 关系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接
表决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其他董事按 受其他董事的质询,如实回答其他
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董事会会议程 董事提出的问题;在董事会对该等
序对该等关联关系有关事项进行表决。 关联关系有关事项表决时,该董事
在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事项时, 应当回避;其他董事按照《公司章
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退场回 程》所规定的董事会会议程序对该
避,不参与该事项的投票表决。 等关联关系有关事项进行表决。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董事无法回避时, 在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事项
董事会在征得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可以 时,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
按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董事会决议 回避,不参与该事项的投票表决。
公告中作详细说明。 未出席会议的关联董事不得授权其
未出席会议的关联董事不得授权其他董 他董事表决,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事表决,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董 响其他董事表决。
事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入有效表决总数;该事项由出席本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次股东会议的非关联交易方股东
第二十五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条
司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以按照正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能形成决议。
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关联交易事项
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会
议主持人需要回避,到会董事或股东应
当要求会议主持人及关联股东回避并推
选临时会议主持人(临时会议主持人应
当经到会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半
数以上通过),非关联股东均有权要求关
联股东回避。对会议主持人及关联股东
要求回避的申请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以书
面方式提出。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
股东不参加投票表决时,其持有的股票
不计入有表决权票数,应由出席本次股
东会议的非关联交易方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方能形成决议。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交易方股东无法回避
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关联股东可以
参加表决,但应对非关联交易方的股东
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股东会决
议公告中详细说明。
被提出回避的股东或其他股东对关联交
易事项的定性为被要求回避、放弃表决
权有异议的,可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会
议就此作出决议。如异议者仍不服的,
可在召开股东大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投
诉或以其他法律认可的方式申请处理。
本制度第二十五条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 本制度第二十五条所称关联股东包
第二十六 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条 (一)交易对方; 的股东: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 (一)交易对方;
的;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制权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的;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
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 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
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控制的;
(六)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
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法人(或
或自然人。 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
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
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
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十条第(四)项
的规定);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
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
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
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
斜的股东。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0 万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0 万元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第二十九 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经董事会审
条 经董事会审议后,应当提交公司股
议后,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东大会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上
市规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
报告。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前款规
定的标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可以要求公司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前款规
定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自愿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披露符合《上
市规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
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二)
项到第(十六)项规定的日常关联
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
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
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情形。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无论数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无论数额大
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审议
小,均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第三十五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条
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
第三十九 内容: 以下内容:
条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 情况;
的独立意见;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 发表的独立意见;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
人基本情况;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 关联人基本情况;
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 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
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 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
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之间的关系,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 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
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 事项。
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
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 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
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以及协议生效 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
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对于日 以及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
常经营中持续或经常进行的关联交易, 行期限等。对于日常经营中持续或
还应当包括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 经常进行的关联交易,还应当包括
易总金额; 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易总金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 额;
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
的影响; 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 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
(九)
《上市规则》相关条款规定的其他 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
内容; 金额;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 (九)
《上市规则》相关条款规定的
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
他内容。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
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
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第
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
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
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
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制度第二十七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
第四十条 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
交易标的的交易。
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
用以上各条的规定。已经按照规定履行
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
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范围。
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
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
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第
第四十一
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 删除
条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购买原材料、原料、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购买原材料、原
第四十二 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 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
条 务,委托或受托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 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等与日常
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 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
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
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 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
用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 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
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 易金额分别适用第二十七条、第二
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 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
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
议; 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 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 (二)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
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 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
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 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
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 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
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 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二十七
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 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
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 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交
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
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二十七 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
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 大会审议;
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
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 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
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 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
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 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
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年度金额,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
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
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 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
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 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金额分别适用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并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
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 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第二
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重
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 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
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 披露;
别适用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
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 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
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 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
披露; 露。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以下交易,可
以免于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和规定履
行相关义务,但属于《上市规则》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可 第六章第一节规定的应当履行披露
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表决和披 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
露: 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
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 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
第四十四
(二)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 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条
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
(三)任何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 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
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
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十条第(二)
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
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情形。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经股东大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五十条
会批准后生效。 起生效。
除以上修订外,其他条款均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