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的核查意见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维信诺”)拟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参股子公司合肥维信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
“合肥维信诺”)控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 易”)。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 的独立财
务顾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监管规 则适用
指引——上市类第 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对维信诺本
次重组是否属于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 并购、是
否构成重组上市、是否涉及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稽查且
尚未结案的情形等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
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
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
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
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等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
的产业
根据本次重组方案,维信诺拟向合肥合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屏公
司”)、合肥芯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芯屏基金”)、合肥兴
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融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所 持有的合
肥维信诺40.91%股权,并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
完成后,标的资产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维信诺属“C39计算机、通信
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合肥维信诺同属“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
造业”,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 委《关于
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
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 器人、航
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 、新一代
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 他亟需加
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和企业属于《国务院关于
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 企业兼并
重组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 子信息、
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 洋工程装
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 环保、
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 的产业”
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是否
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聚焦于新兴显示业务,研发、生产和销售 OLED 小尺寸、
中尺寸显示器件,以及 Micro LED 产品,应用领域涵盖智能手机、智能穿戴、平板、
笔记本电脑、车载显示、超大尺寸等方面,并开拓布局智慧家居、工控医 疗和创新
商用等领域的应用和服务。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为AMOLED显示器件的生产、销售
及研发,主要产品为中小尺寸AMOLED显示器件,涵盖从智能穿戴、手机(包含折
叠手机)、柔性显示等多种市场需求,为上市公司从事的同类业务。因此 ,本次重
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属于同行业或上下
游并购。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合肥
建曙投资有限公司、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公司团 队代表形
成的一致行动体;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不发生变化,且 不存在实
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股东,上市公司仍将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
经核查,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涉及发行股份
根据本次重组方案,维信诺拟向合屏公司、芯屏基金、兴融公司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其所持有的合肥维信诺40.91%股权,并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募集配套资金,因此涉及发行股份。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本次重组涉及发行股份。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相关公告、出具的承诺以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公开信息,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 尚未结案
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的核
查意见》的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梁晶晶 陈 枫
郭宇泽 冯哲逍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