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维信诺”)拟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参股子公司合肥维信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控股权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公司在本次交
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意见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
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
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
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
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
相关资产。”
公司分别于2023年1月17日和2023年2月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和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受让河北新型显示产业发展基金
(有限合伙)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拟与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长城信托”)签署《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受让长城信托持有的
河北新型显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基金(以下简称“河北显示基金”)10亿
份份额,成 为河北 显示基 金有限合 伙人,转让价 格为约人 民币100,541.67 万元。
(此金额为按照2023年1月16日为基金份额截止转让日的初步测算数据,具体以完
成有限合伙份额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或长城信托全部收取上述转让价款当日计算
为准)。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最近 12 个月内上市公司交易的上述资产与本
次交易标的资产不属于同一资产,且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与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不
属于同一方控制,无需纳入本次交易的累计计算范围。除上述交易外,公司未发生
其他重大资产购买、出售行为,亦不存在其他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资产购买、出售行
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
产情况的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梁晶晶 陈 枫
郭宇泽 冯哲逍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