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信诺: 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4-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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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
    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
方式购买合肥合屏投资有限公司、合肥芯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合肥兴
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交易对方”)持有的合肥维信诺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标的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
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根据公司委
托,对公司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合肥维信诺科技有
限公司股东拟转让股权涉及的合肥维信诺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 值项目
      (皖中联国信评报字[2023]第 105 号)
资产评估报告》                     (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我们作为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本次评估的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并经审慎分析,对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
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评估资格证书和证券 业务资
格,具备专业胜任能力。除业务关系外,评估机构及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
方、标的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评估机构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二、本次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交易相关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符合国家有关法规与规定,遵循了市
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于评估基准日的 市场价
值,为本次交易提供合理的价值参考依据。
  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要求,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
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
循了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等原则,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
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
  四、本次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在本次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根据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本着独立、客
观、公正的原则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各类资产的评估方法适当,评估结果客
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本次评估结果公允。标的资
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将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并经有权 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授权单位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由交易各
方协商确定。资产定价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交易所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
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
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
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
允性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杨有红
            娄爱东
            张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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