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泽新能: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4-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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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3-027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
“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22〕31 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
释第 16 号>的通知》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此次变更预计不会对公司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了财会〔2022〕31 号《关于印
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通知》,该解释“关于单项交易产
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
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
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
之日起施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内容
  (一)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
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
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
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
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
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
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
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
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
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
税资产。
  (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
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
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
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
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
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
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
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
(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
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
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
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三)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
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
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
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
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
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
  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
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
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
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
释的上述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
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四、董事会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说明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照财政部对相关会计准则的修订要
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准则能够符合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
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能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按照财政部此次印发的相关会计准则
解释执行。
  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财
会〔2022〕31 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通知》的
要求,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符合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及监管部
门的监管要求,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财
会〔2022〕31 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通知》相
关规定进行的调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二三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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