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八次(临时)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八次(临时)董事
会会议将审议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
则,我们现对关于第九届八次(临时)董事会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现实和长远利益。
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八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关于<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修订稿)的议案》
《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的议案》等有关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价基准日、发行价格以及取消发行价格调整机制。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及《<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
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的规定,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安徽丰原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八次(临时)
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吴慈生
朱卫东
陈结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