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上海透景
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透景生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
作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以下意见:
一、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针对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暨关联交易,我们对关联方情况以及本次对外
投资的详细资料进行了事先审阅,询问公司有关人员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背景情
况,与相关各方进行沟通,我们认为上述对外投资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对进
一步开拓甲基化产品市场具有积极意义,交易价格公允、公平、合理,不存在损
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本次投资系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构成关联交易,我们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方华 Yu Wei 赵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