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晶科技: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业绩补偿款所涉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4-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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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738    证券简称:泰晶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4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业绩补偿款所涉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深圳
市科成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均为案件原告
  ? 涉案的金额:诉请判决被告向原告偿付业绩补偿款 29,499,422.24 元、拖
欠业绩补偿款产生的违约金、律师费及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
利影响。若上述业绩补偿款能够收回部分或全部,将相应增加公司非经常性收益。
由于本次诉讼案件处于一审判决阶段,案件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后续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
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泰晶科技股份有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粤 0306 民初 12155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
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由于深圳市鹏赫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鹏赫”)2019 年至 2021
年的经营业绩均未达到《发起设立公司协议书》约定的业绩承诺,且在公司多次
催告下,业绩承诺方苏强、苏明、张文峰仍未能按上述协议约定足额向公司偿付
业绩补偿款。为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深圳市科成精密五金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科成”)就苏强、苏明、张文峰未能按协议约定足额向
公司偿付业绩补偿款事项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 2022 年 4 月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深圳科成起诉时,深圳鹏赫尚未完成 2021 年度审计,业
书》
绩补偿款为暂计金额。后根据深圳鹏赫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深
圳科成变更诉讼请求,诉请判决被告苏强、苏明、张文峰向原告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深圳科成偿付业绩补偿款由 20,553,485.66 元变更为 29,499,422.24 元、拖欠业
绩补偿款产生的违约金(以 29,499,422.24 元为基数,按日千之三的标准,自变
更诉求申请书送达苏强、苏明、 张文峰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业绩补偿款之日止
  、律师费及案件全部诉讼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
计算)
披露的《关于业绩补偿款事项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6)、《关于
                        (公告编号:2022-043)。
深圳市鹏赫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公告》
     二、 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
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六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
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十
九条之规定,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强、苏明、张文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泰晶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成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 29,499,422.24
元;
   (二)被告苏强、苏明、张文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泰晶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成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 29,499,422.24 元
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从 2022
年 8 月 3 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苏强、苏明、张文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泰晶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成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
  (四)驳回原告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成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其他
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90,547.11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诉讼费用 195,547.11 元,
原告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成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已预交,应由被告苏
强、苏明、张文峰负担。上述诉讼费用,本院退回原告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科成精密五金有限公司。被告苏强、苏明、张文峰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向本院依法缴纳诉讼费用 195,547.11 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如果业绩补偿款能够收回
部分或全部,将相应增加公司非经常性收益。
  由于本次诉讼案件处于一审判决阶段,案件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
诉,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后续将根据本次诉讼
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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