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2023 年度子公司浙江交工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
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事前审核《关于 2023 年度子公司浙江交工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
的议案》,子公司浙江交工拟向下属公司及参股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浙江交工持有参股公司浙江杭绍甬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绍甬高速”)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交通集团”)控股子公司,省交通集团系公司大股东,
杭绍甬高速构成公司关联方,此担保事项构成关联担保。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浙江交工收购浙江交通资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部分非矿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浙江交工通过非公开协议的方式,以自
有资金收购交通资源集团部分非矿资产,包括交通资源集团下属 5 家建材及养护
基地公司股权,以及目前由交通资源集团租赁给浙江交工下属控股的 3 家养护公
司使用的设备、设施等资产。浙江交投金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
属新材料公司”)为其中 5 家建材及养护基地公司之一。交易完成后,浙江交工
持有金属新材料公司 75.5%股权,浙江交工拟向金属新材料公司提供 1,225 万元
担保,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金属新材料公司 25.5%股权,省交通集团
同为公司及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
公司关联方,本担保事项构成关联担保。浙江交工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浙江交工要求其提供有效反担保,如不能提供有效反担保,
浙江交工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综上,我们认为子公司浙江交工为参股公司杭绍甬高速及金属新材料公司提
供关联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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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时,与上述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董事及关联
股东应回避表决。(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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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专为《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
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赵 敏 金迎春
徐荣桥 周纪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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