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位股东和股东代表:
我作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务,认真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及时了解公司的生
产经营信息,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积极出席公司2022年召开的相关会议,
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的意见,忠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
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现将2022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向各位股东述职如下:
一、2022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阅会议材料,积极参与各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正确决策发挥了
积极的作用。
关的审批程序,本人对董事会上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无反对票及弃权票。
本年召开董 应出席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
事会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亲自出席会议
二、发表的独立董事意见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就公司如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2022年1月24日,发表了《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1)《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过对提名的董事候选人黄江龙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等情况的了解,
我们认为黄江龙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
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
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候选人的提名程序、任职资格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
同意黄江龙先生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经审阅黄江龙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资料,其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
格,拥有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禁止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董事会聘任黄江龙先生的审议、表决
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聘任黄江龙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3)《关于聘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审阅戴日成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资料,其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
格,拥有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禁止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董事会聘任戴日成先生的审议、表决
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聘任戴日成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二)2022年2月9日,发表了《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及《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中交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以及公司出具《关于在
中交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关于在中交财务有限公司开
展金融业务的资金风险处置预案》均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已经向本人提交了关于
上述交易的相关资料。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
(1)《关于与中交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公司本次与中交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有利于拓宽融资渠
道,降低融资成本,交易条款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合理,上述关
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
况,上述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关于在中交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
公司本次与中交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同时对中交财务
有限公司实施全面风险评估,并形成《关于在中交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
风险评估报告》,我们认为公司的查验程序合理、合法,风险评估充分、完备,
《关于在中交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客观反映了中交财务
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关联交易行为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审议通过《关于在中交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的
议案》;
公司本次与中交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同时公司制定《关
于在中交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可有效控制相关风险。
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关于为北京碧水源分离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北京碧水源分离膜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碧水源膜科技有限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间接持有北京碧水源分离膜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到
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
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
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北京碧水源分离膜科技有限公司向天津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业务期限不超过12个月,保证期限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
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3年。
(5)《关于为大连小孤山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大连小孤山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
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
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大连小孤山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250万元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业务期限为11年,保证期限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履行期届
满之日起3年。
(6)《关于为九江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九江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
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
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九江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200万元的综合授信业务按公司
持股比例提供95%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990万元,业务
期限为12年,保证期限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3年。
(7)《关于为南靖漳发碧水源环境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南靖漳发碧水源环境有限公司为公司参股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
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南靖漳发碧水源环境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8,000万元的综合授信业务按公
司合计持有南靖漳发碧水源股权比例提供46.55%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
不超过人民币22,344万元,业务期限为18年,保证期限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履
行期届满之日起3年。
(8)《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武汉星月云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的参股公司,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是为了满足武汉星月云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项目建设需要,且被资助
对象的其他股东按股权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
影响。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武汉
星月云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借款人民币1,232万元,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利率为11.4%。
(三)2022年2月18日,发表了《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1)《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
在充分了解被选举人员黄江龙先生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
情况的基础上,未发现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情况,黄江龙
先生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并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胜
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职务,其推荐、选举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四)2022年3月1日,发表了《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1)《关于为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一)》;
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
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上地支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业务提供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9,25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额度期限为1年,保证期间为债务人债务履行届满之
日起3年。
(2)《关于为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二)》。
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
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南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西客站支行申请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连
(五)2022年3月15日,发表了《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公司与关联方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的事项构
成关联交易。公司已经向本人提交了关于上述交易的相关资料。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
(1)《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过对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许爱华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等情况的了
解,我们认为许爱华女士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
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
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
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任职资格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我们同意许爱华女士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与关联方签订<设备采购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公司与关联方签订《设备采购合同》是由于项目建设需要,交易条款经
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合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公司
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2022年4月8日,发表了《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及《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与关联方签订<设备采购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与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碧水
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西安碧源水务有限公司、吉林碧水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水务碧水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福建漳发碧水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海源环
保科技有限公司、新疆昆仑新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拟
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因公司正常的业务经营需要而进行的,交易价格采用公允
定价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同时,关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2)
《关于向中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反向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向中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反向保理业务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公司
已经向本人提交了关于上述交易的相关资料。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根据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1)《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平、公正,不存在显失公允的情形、不存
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
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定价遵循
了公允、合理的原则。
(2)《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健全,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
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
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良好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
彻执行提供保证。公司内控制度制订以来,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
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
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经审阅,我们认
为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
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3)《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地
了解和核查,我们认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
保的情形。
(4)《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度能严格执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制定的
激励考核制度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
披露的薪酬是合理和真实的,本年度的高管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我们
对此无异议。
公司 2022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根据公司规模、同行业其他
公司的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我们对此无异议。
(5)《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原则进行的,交易价格按照公允价
格确定,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作了回避表决,审议表决程序合
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6)《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以现金方式累
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本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15%。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
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并
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7)《关于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事项的独立意见》;
承诺要求,根据协议,承诺方需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公司对承诺方作出书面提示,
提示其已触及业绩补偿情形,并请尽快确认业绩承诺适用方案按约履行补偿义
务。本次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议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会对公司
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法
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符合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条款,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8)《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注册资
本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
(9)《关于为泗洪久安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泗洪久安水务有限公司为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
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泗洪久安水务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泗洪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8,000万元的综合授信业务按公司
间接持股比例提供80%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4,400万元,
业务期限为15年,保证期限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3年。
(10)《关于为新乡市碧水源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新乡市碧水源水处理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
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新乡市碧水源水处理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1,700万元的综合授信业务
按公司持股比例提供80%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9,360万
元,业务期限为151个月,保证期限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3
年。
(11)《关于向中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反向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独立
意见》。
公司本次与中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开展反向保理业务是基于公司生产
经营的实际需要,交易条款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合理,上述关联
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上述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
审议本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七)2022年6月15日,发表了《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为山东鲁北碧水源海水淡化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山东鲁北碧水源海水淡化有限公司为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
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
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
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山东鲁北碧水源海水淡化有限公司向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40,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业务
按公司持股比例提供 36%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4,400
万元,业务期限为 10 年,保证期限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3
年。
(2)
《关于提前终止为大连碧水源再生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碧水源再生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均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规要求。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担保是基于该项目已有其他资金安排,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本次提前终止担保事项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关于提前终止为大连小孤山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连小孤山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均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规要求。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担保是基于该项目已有其他资金安排,符合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本次提前终止担保事项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关于提前终止为新乡市碧水源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碧水源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均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要
求。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担保是基于该项目已有其他资金安排,符合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本次提前终止担保事项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2022年7月1日,发表了《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及《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
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有关材料进行了认真的事
前核查。
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
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财务报表
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1)《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年
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
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
《关于变更为大连碧水源再生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议案》。
大连碧水源再生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本次变更担保金
额有利于降低公司整体对外担保额度。被担保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
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变更
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
变更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变更事项。
(九)2022年8月23日,发表了《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提前终止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
保的议案》;
新区沣西新城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
策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担保是基于该项目已有其他资金安排,符合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提前终止担保事项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关于提前终止为九江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均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规要求。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担保是基于该项目已有其他资金安排,符合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本次提前终止担保事项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关于提前终止为林州碧水源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州碧水源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均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规要求。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担保是基于该项目已有其他资金安排,符合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本次提前终止担保事项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2022年8月26日,发表了《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2022 年半年度报告>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在 2022 年上半年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是否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专项说
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报告期内,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
方占用资金风险。2022 年上半年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
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2)《关于公司<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
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券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
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认为公司《2022 年半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同意公司出具上述报告。
(3)《关于公司<董事会关于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事宜致全
体股东的报告书>的独立意见》。
本次要约收购系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
城乡”或“收购人”)向除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公司全体股东发出的部
分要约收购。本次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 407,210,83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24%,
要约价格为 6.00 元/股。要约收购期限自 2022 年 8 月 11 日至 2022 年 9 月 9 日
止。若公司在提示性公告日至要约期限届满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要约价格、要约收购股份数量及要约收购生效条件要
求的最低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要约收购条件及收购人履行的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查阅公司所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要约收购出具的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以及结合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公司股价在二级市
场的表现,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同意董事会向公司股东所作的建议,即:建议公
司股东综合公司发展前景、自身风险偏好、投资成本等因素,视本次要约收购期
间股票二级市场波动情况最终决定是否接受要约收购条件。
(十一)2022年9月20日,发表了《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综合授信业务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已经向本人
提交了关于上述交易的相关资料。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根据《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1)《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过对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张龙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等情况的了解,
我们认为张龙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
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
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候选人的提名程序、任职资格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
同意张龙先生为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员张龙先生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
况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张龙先生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并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胜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不存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董事会聘任张龙先生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我
们同意聘任张龙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3)《关于为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关联方申请综合授信业务提供
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关联方申请综合授信业务有利于拓宽其
融资渠道,满足经营发展需要。同时公司为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综合
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有利于本次综合授信业务的实施。本次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开展综合授信业务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允合理的原则,参照市场价格
水平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
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
影响。公司董事会审议本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十二)2022年11月15日,发表了《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向中交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供应链金融业务的事项
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已经向本人提交了关于上述交易的相关资料。本人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现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1)《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是基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交易条款经交易
双方充分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合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公司发展
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审议本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
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关联
交易事项。
(2)《关于向中交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供应链金融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公司本次与中交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等业务是基于
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交易条款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合理,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
益的情况。上述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3)《关于为肇源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肇源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
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肇源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向中国邮政储蓄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3,700 万元的综合授信业
务按公司持股比例提供 80%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8,960
万元,业务期限为 17 年,保证期限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3
年。
(4)《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宁波良麒光艺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的参股公司,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是为了满足宁波良麒光艺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的项目建设需要,且被资助对象
的除政府平台公司外其余股东按股权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本次公司控
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
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宁波
良麒光艺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借款人民币 375 万元,借款期限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年利率为 6.8%。
(十三)2022年12月27日,发表了《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总
规模不超过 35 亿元人民币(含 35 亿元)中期票据的事项符合债券发行的有关规
定,有利于优化公司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拓宽融资渠道,符合公司整体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事项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事
项。
(2)《关于为滁州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滁州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
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滁州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6,418.75 万元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按
民币 6,418.75 万元的担保业务,业务期限不超过 12 年,保证期限为主合同下被
担保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3 年。
(3)《关于提前终止为滁州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19 年 8
月 12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滁州碧水源水
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要求。本次
公司提前终止该项担保是基于该项目已有其他资金安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整体利益。
本次提前终止担保事项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在公司各委员会中履职情况
(一)在审计委员会中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主持了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
作,并就公司的内部审计、内部控制、定期报告等事项进行了审阅。按照《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在公司定期
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仔细审阅相关资料,并在审计机构进场前、后加强了
与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督促其按计划进行审计工作。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
进行认真审阅,掌握2022年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维护审计的
独立性。
(二)在提名委员会中的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委员,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参与了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履行了提名委员会委员的
专业职责。
(三)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的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委员,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主持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日常工作,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履行
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专业职责。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通过
电话和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
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
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所做的工作
(一)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使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完整的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的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同时本人始终坚持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
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加强与其他董事、监
事及管理层的沟通,提高决策能力,客观公正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创造良好业绩,起到应有的作用。
六、培训和学习情况
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一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
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积极参加公司以各种方式组织的相关培训,更全
面地了解上市公司管理的各项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
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
议,并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七、其他工作
(一)报告期内,没有对本年度的董事会议案及非董事会议案的其他事项提
出异议;
(二)报告期内,没有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
(三)报告期内,没有独立董事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
(四)报告期内,没有独立董事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
生。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
的决策,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
供有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独立董事:王月永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