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谨慎的立场,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现就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目前的股本
规模、经营业绩、发展前景和未来发展的需要,预案内容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
配,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有利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
果。该预案与中国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指导意见相契合,符合公司确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分红承诺,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将其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二、关于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2022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向广
大投资者披露募集资金实际存放和使用情况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我们一致同意《关于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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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过程中坚持以
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规范和精神。我们一致同
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的审计机构,聘期
一年,并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属
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定
价均在公允的交易基础上协商确定,价格公平合理,遵循市场公平交易原则,且
均已履行了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批准程序,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不会影响上市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 2022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已建立较为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
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满足公司现阶段发展的需要。公司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不存在违规情形。公司对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事项的内部控制
严格、充分且有效,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发挥了有效控制和监督的作用,
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因此,我们一致同意《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
六、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
意见
经审查,我们就公司报告期内(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相关事项发表以下专项说明和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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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
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 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等违规对外担保情况。截至
为人民币 0 元。报告期内,公司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对
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行权期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鉴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
已于 2023 年 3 月 14 日期限届满,3 名激励对象行权期满未行权,根据《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将
上述激励对象行权期满未行权的合计 4.80 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注销行权期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的持续发展,也不会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注销行权期满未行权的股票
期权的事宜。
八、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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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已满足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包括
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与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
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
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续发展的理念,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
条件已经达成。我们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 295 名激励对象办理 146.55 万股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变
更,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
们一致同意《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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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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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维栋 先生 张杰 女士 刘秀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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