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隆: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4-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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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2022 年度公
司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与公司
业绩成长性相匹配;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和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对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其公司内部控制的相关制
度、文件等资料的认真审核后,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
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
门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能够适
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
的保证。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均能够严格按
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
  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
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认真审查,为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和流动周转资金需要,公司拟向银行申请
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800,000 万元(含 800,000 万元,实际贷款币种包括但不限于
人民币、美元、欧元、港币等)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 12 个月,自公司
与银行签订协议之日起计算;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有利于提高公
司运转效率,降低融资成本,进一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本次申请银行授信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认真审查,公司及子公司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
使用不超过 40,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增加公司资金收
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认真审查,公司及下属公司(包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各级子公司)
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利于有效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
司业绩造成不良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增加汇兑收
益,锁定汇兑成本,且公司内部已建立了相应的监控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或等值外
币)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下属公司(包含纳入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的各级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议。
  经认真审查,公司 2023 年董事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并结合公司自
身实际情况制定的,有利于强化公司董事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阅公司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我们认为该薪酬方案符合公司经
营管理的实际现状,有利于强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不存在损害投资者
利益的情况。本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符合《公司法》、
                      《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认真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
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天职国际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为上市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3 年度审计工作要求。本次
续聘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天职国际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
并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编制的《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
公司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投入新项
目,是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经过审慎研究后做出的合理安排,有利于募集
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的议案》,
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韦利行:
侯为满:
李红梅:
何勇军: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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