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宇制药: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4-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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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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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
下简称“本次注销”)相关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注销有关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告,并
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的各项议案。
向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
意见。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 6 名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因此注销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中
首次授予的 6 名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107,580 份。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上述已
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依据及数量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之“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
                “激励对象劳动合同到期拒绝续约,或劳动合
同未到期而主动辞职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
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鉴于 6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因此由
公司对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107,580 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上述已
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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