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及《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万兴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提前赎回“万兴转债”的
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行使“万兴转债”提前赎回权及对赎回价格的
确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及《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有条件赎回条款的规定,同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
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公司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人民币 100 元/张)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
在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万兴转债”。
独立董事:陈琦胜、戴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