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
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及《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每
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
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
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我们认为:
(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
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司法》
《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
资格。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
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人员,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
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比例、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的计划或安排。
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
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未有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该计划可以健全
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建立和
完善公司、股东和业务骨干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进一步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将相关议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独立意见
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考核指标
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
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方面选取净利润增长率或营业收入增长
率,其中净利润增长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
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营业收入增长率反映公司经营情况及企
业成长性。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基于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
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制定,综合考虑了实现
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
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
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
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
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
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
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
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同意《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独立董事:郭斌、马冬明、金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