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域生态环境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作为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
了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独
立意见
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权日为2023年4月4日,该授
权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天
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
划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
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
议表决。
建立、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3年4月4日为预留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23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300.00万份,行权价格为9.57元/份。
独立董事:包满珠 梅婷 吴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