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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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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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华恒生物、公司 指 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华恒有限 指 安徽华恒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华恒 指 秦皇岛华恒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合肥华恒 指 合肥华恒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上海沣融 指 上海沣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秦皇岛沣瑞 指 秦皇岛沣瑞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巴彦淖尔华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巴彦淖尔华沣生
巴彦淖尔华恒 指
物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南阳沣益 指 南阳沣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赤峰华恒 指 赤峰华恒合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华恒美国 指 AHB(US).LLC,系发行人全资境外子公司
智合生物 指 天津智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赤峰智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智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全资
赤峰智合 指
子公司
睿嘉康 指 武汉睿嘉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参股子公司
天工生物 指 天工生物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参股子公司
正和共创 指 正和共创海河(天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城华富 指 合肥北城华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明晟测试 指 明晟测试技术(合肥)有限公司
合肥市三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为合肥市
三和投资 指
三和国际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华恒化工 指 安徽华恒化工有限公司
欧合生物 指 杭州欧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华合生物 指 秦皇岛华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中科院天工所 指 中国科学院天津工业生物技术研究所
巴斯夫 指 德国公司 BASFSE 及其子公司
恒润华业 指 安徽恒润华业投资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 指 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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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指 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现行《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兴业证券/保荐人 指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容诚所 指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 指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行为
《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募集说明书》 指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容诚审字[2020]230Z3668 号、容诚审字[2021]230Z0358 号、
《审计报告》 指
容诚审字[2022]230Z1863 号
报告期、三年一期 指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2022 年 1-9 月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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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律意 2023 第 00076 号
致: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华恒生物与本所签订了《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委
托本所李洋、程帆、乔华姗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的身份,参加华恒生物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工作。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谨作如下承诺声明: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在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主要依赖于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
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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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下列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议案、决议及记录;
签到、议案、决议及记录。
(一)本次股票发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
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华恒生物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议案,
并决定将该等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决定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
行不超过 3,252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同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
事宜,本次会议有关公司发行股票的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 12 个月内有效。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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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的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四)华恒生物本次发行尚需履行的程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下列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23 号);
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165 号);
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公告》【上证公告(股票)〔2021〕78 号】;
验公司是否存在《公司法》第 180 条规定的情形;
阅截止 2022 年 9 月 30 日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查验其所持股份是
否存在他项权利、是否还有受其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份。
(一)华恒生物依法设立
华恒生物设立于 2005 年 4 月 13 日,2013 年 11 月 5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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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现股本为 10,84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郭恒华,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
双凤工业区,经营范围为生物工程技术开发、转让;精细化工产品(除危险品)、
工业设备、仪器仪表生产、销售;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
营)。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
(二)华恒生物系科创板上市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1 年 3 月 23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23 号)、上交
所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出具的《关于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 A
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165
号)华恒生物已经公开发行股票并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华恒生物”,证券代码为“688639”。
(三)华恒生物有效存续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华恒生物经营状态为正常在业,依法有效存续,未出现《公司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华恒生物具有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下列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交易决策文件、公司对外投资决策文件;
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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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关于任职资格的声明;
职资格、主营业务、经营模式、重要资产等事宜,在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部分充
分查验,本处只是总结性的结论。
华恒生物本次发行属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本所律师对照《公司法》
《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华恒
生物本次发行应满足的条件逐项审查如下:
(一)华恒生物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生物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同
股同权,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
二十六条之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二)华恒生物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2022]230Z2951 号),华恒生物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
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
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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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生物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华恒生物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
除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的情形。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等部门或机构
网站查询,华恒生物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的情形。
犯罪记录证明,华恒生物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
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
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的情形。
证明,华恒生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
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
项之规定的情形。
经登录相关行政机关网站查询、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华恒生物最近三年不存
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注册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华恒生物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华恒生物已具备本次股票发行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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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下列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财务等各部门及各子公司;
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等经营证照;
况。
(一)经核查,发行人资产、人员、机构、财务和业务均独立于发行人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发行人属于
生产经营企业,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二)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华恒生物的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
务独立,具有直接面对市场独立自主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严重缺陷。
五、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下列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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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华恒生物股东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华恒生物的股权结构及股东情况如下: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股) 所占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39,406,249 36.35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68,993,751 63.65
合 计 108,400,000 100.00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比例(%)
马鞍山幸福基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马鞍山基
石智能制造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江苏高投创新价值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银施罗德先进
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 52,717,079 48.65
(二)华恒生物的控股股东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郭恒华直接持有公司 21,511,194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为 19.84%,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三)华恒生物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郭恒华直接持有公司 19.84%股份;除直持有公
司股份外,此外通过三和投资、恒润华业分别控制华恒生物 10.00%和 3.19%的股
份;通过一致行动人郭恒平控制华恒生物 2.22%的股份。因此郭恒华直接或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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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的华恒生物股份合计占总股本的 35.24%,系华恒生物的实际控制人。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下列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月 30 日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二次临时大会决议、《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一)华恒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人前身为安徽华恒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华恒有限于 2005 年 4 月 13 日设
立,设立时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2013 年 11 月 5 日,以华恒有限 2013 年 5 月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3 月 23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23 号)、上交所
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165 号),
华恒生物 A 股股本为 10,8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其中 2,370.4753 万股
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华恒生物”,证券代码为“688639”。
(二)股权激励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华恒生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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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为:授予郭恒华、张学礼、张冬竹、樊义四人各 10 万
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 MAO JIANWEN(毛建文)等 26 人合计 62.1 万股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华恒生物股本变更为 10,840 万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上述变更外,华恒生物股本未发生变
动。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股份冻结及质押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郭恒华
直接持有公司 21,511,19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9.84%;实际控制人郭恒
华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发行人 35.24%的股份,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及控
制的股份均不存在冻结及质押情况。
七、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下列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相关人员;
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秘书、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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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
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类金融业务。
(二)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已取得了经营所需的资质,其经营范围
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经华恒生物确认和本所律师核查,华恒生物于 2021 年 12 月在美国设
立全资子公司华恒美国,从事区域性销售业务。
(四)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发行人的工商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最近三年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五)依据《审计报告》和华恒生物披露的《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华
恒生物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 1-9 月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
分别为 45,926.62 万元、46,642.82 万元、84,186.32 万元、86,229.52 万元,
同期营业收入分别为 49,131.08 万元、48,724.46 万元、95,409.61 万元、
(六)经核查,华恒生物具备自主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审计报告》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
显示其具有合理的负债率和负债结构,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主营业务突出,现
有的商务合同均能够自主履行。因此,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下列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人员填写的关联关系调查表;
人员控股或参股的企业或者其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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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承诺;
(一)华恒生物的关联方
依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上市规则》等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主
要关联方包括: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说明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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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报告期内曾经担任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人员均为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该等人员具体见本法律意见书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上述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亦为
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
重大影响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以及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
的关联方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发行人外,关联自然人控制、施加重大影响的
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以及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的关联
方还包括: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合肥高新区巾帼小额贷款有限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郭恒华担任该公司董
公司 事,目前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郭恒华担任该公司执
吊销营业执照,但郭恒华不负有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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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术有限公司子公司
发行人董事张学礼控制的企业,系上海礼合生物科
技有限公司子公司
杭州睿合远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郭恒华的关系密切家
誉帼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
限公司
董事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郭恒华的关系密切家
董事兼总经理
安徽中科博融创业投资有限公
司
(1)报告期内曾经直接或间接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江苏高投创新价值创业投资 公司报告期内曾经持股 5%以上股东,于报告期内减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持发行人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 5%
嘉兴市兴和股权投资合伙企 公司报告期内曾经持股 5%以上股东,于报告期内减
业(有限合伙) 持发行人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 5%
马鞍山基石智能制造产业基 公司报告期内曾经持股 5%以上股东,因报告期内发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行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 5%
(2)报告期内曾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监事,已于 2019 年 5 月因个人原
因辞去监事职务
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已于 2019 年 8 月因个
人原因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监事,因任期届满,已于 2019 年
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董事,已于 2021 年 8 月因个人原
因辞去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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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因已在公司任职满六
年,已于 2022 年 6 月不再担任
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因已在公司任职满六
年,已于 2022 年 6 月不再担任
(3)报告期内曾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主要关联方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报告期内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已于报告期内注
销
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已于报告期内注
销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郭恒华曾控制的企业,已于
报告期内注销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郭恒华曾控制的企业,已于
报告期内注销
曾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郭恒华控制
的企业,已注销
江苏毅达成果创新创业投资基金 发行人前任董事史云中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有限合伙) 派代表的企业
江苏高投毅达健康成果创新创业 发行人前任董事史云中担任该合伙企业执行事
贰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南京毅达健康成果创新创业贰号 发行人前任董事史云中担任该合伙企业执行事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安徽高新毅达皖江产业发展创业 发行人前任董事史云中担任该合伙企业执行事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江苏人才创新创业投资三期基金 发行人前任董事史云中担任该合伙企业执行事
(有限合伙) 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江苏人才创新创业投资四期基金 发行人前任董事史云中担任该合伙企业执行事
(有限合伙) 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江苏产才融合创业投资五期基金 发行人前任董事史云中担任该合伙企业执行事
(有限合伙) 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江苏高投润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发行人前任董事史云中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
(有限合伙) 企业
黄山高新毅达新安江专精特新创 发行人前任董事史云中担任该合伙企业执行事
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芜湖高新毅达中小企业创业投资 发行人前任董事史云中担任该合伙企业执行事
基金(有限合伙) 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安徽毅达汇承皖江股权投资合伙 发行人前任董事史云中担任该合伙企业执行事
企业(有限合伙) 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芜湖市镜湖高投毅达中小企业创 发行人前任董事史云中担任该合伙企业执行事
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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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 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如东东汇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 发行人前任董事史云中担任该合伙企业执行事
伙) 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如东融实毅达产业投资基金(有 发行人前任董事史云中担任该合伙企业执行事
限合伙) 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如东融创毅达创业投资基金(有 发行人前任董事史云中担任该合伙企业执行事
限合伙) 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南京毅达汇员健康成果创新创业 发行人前任董事史云中担任该合伙企业执行事
贰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南京毅达工投汇员股权投资合伙 发行人前任董事史云中担任该合伙企业执行事
企业(有限合伙) 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南京毅达汇员芜镜创业投资合伙 发行人前任董事史云中担任该合伙企业执行事
企业(有限合伙) 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博纳西亚(合肥)医药科技有限
公司
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
限公司
苏州长光华医生物医学工程有限
公司
发行人前任独立董事张曙光控制并担任该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企业
报告期内曾为发行人董事张冬竹的关系密切家
庭成员控制的企业
(4)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具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也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二)华恒生物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的经常性关联交易主要是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薪酬,不存在
购销商品及劳务方面的经常性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1)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
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经常性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
情况。
(2)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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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经常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
情况。
(3)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报告期内,公司关键管理人员薪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2 年 1-9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600.94 791.59 353.99 500.86
报告期内,公司偶发性关联交易主要为关联担保、关联投资和关联技术许可,
具体情况如下:
(1)2022 年 1-9 月
①关联担保
担保金额 是否履行
序号 担保人 被担保人 反担保人 担保方式
(万元) 完毕
最高额连带
责任保证
郭恒华
最高额连带
责任保证
华恒化工
华恒生物 秦皇岛 最高额连带
郭恒华 华恒 责任保证
②关联投资
于向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以自有资金 1,000 万元对参股公司智合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增资,认购智合生物 1,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本次增资完成
后,公司持有智合生物 25%的股权,同时,根据《增资协议》约定,智合生物其
他股东将其表决权全部委托给公司,公司拥有智合生物 100%的表决权,并实际
控制智合生物。
③关联技术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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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9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2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技术许可合同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与欧合生物签署《技术许可合同》,欧合生物将其拥
有的“发酵法生产丁二酸”的相关技术授权公司使用,该技术许可的性质为独占
实施许可,独占实施许可期限为 20 年。公司利用合同约定的技术成果实现产业
化生产的当年起,按照每自然年度利用本技术成果生产形成的终端产品销售额
(含税)的 0.5%向欧合生物支付产业化提成,需支付许可费的独占实施许可期
限为 10 年,独占实施许可期内剩余期限不再支付产业化提成。该技术用于本次
募投“年产 5 万吨生物基丁二酸及生物基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2)2021 年度
①关联担保
是否履
序号 担保人 被担保人 担保金额(万元) 反担保人 担保方式
行完毕
最高额连带
责任保证
华恒生物 秦皇岛华 最高额连带
郭恒华 恒 责任保证
郭恒华
最高额连带
责任保证
华恒化工
最高额连带
责任保证
②关联投资
对外投资设立华恒香料科技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对外投资设立礼
合生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A.华恒香料科技有限公司(即合肥彤鑫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与关联方张学礼、郭恒华、张冬竹、樊义共同认缴出资人民币 500 万元,
其中公司认缴出资 95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9%;张学礼认缴出资 150 万元,占
注册资本的 30%;郭恒华认缴出资 105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1%;张冬竹认缴出
资 75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5%;樊义认缴出资 75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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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礼合生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即智合生物)
公司与关联方张学礼、郭恒华、张冬竹、樊义共同认缴出资人民币 5,000
万元,其中公司认缴出资 500 万元,占智合生物注册资本的 10%;张学礼认缴出
资 4,350 万元,占智合生物注册资本的 87%;郭恒华认缴出资 50 万元,占智合
生物注册资本的 1%;张冬竹认缴出资 50 万元,占智合生物注册资本的 1%;樊义
认缴出资 50 万元,占智合生物注册资本的 1%。
(3)2020 年度
担保金额 是否履
序号 担保人 被担保人 反担保人 担保方式
(万元) 行完毕
最高额连带责
任保证
安徽省信用融 合肥华恒
连带责任保证
资担保集团有 郭恒华
限公司 郭恒平
抵押
郭恒华 张冬竹
发行人 秦皇岛
郭恒华 华恒
郭恒华
最高额连带责
任保证
华恒化工
华恒生物 秦皇岛 最高额连带责
郭恒华 华恒 任保证
郭恒华 合肥华恒、秦
最高额连带责
安徽省信用融 皇岛华恒、郭
资担保集团有 恒华、郭恒平、
证
限公司 张冬竹
(4)2019 年度
担保金额 是否履
序号 担保人 被担保人 反担保人 担保方式
(万元) 行完毕
郭恒华
秦皇岛华恒、郭恒
合肥国控建 连带责任
设融资担保 保证
玉、张冬竹、樊义
有限公司
合肥国控建 秦皇岛华恒、郭恒
连带责任
保证
有限公司 玉、张冬竹、樊义
郭恒华
最高额连带
责任保证
华恒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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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金额 是否履
序号 担保人 被担保人 反担保人 担保方式
(万元) 行完毕
郭恒华
合肥华恒、秦皇岛 最高额连带
安徽省信用
融资担保集
恒平、张冬竹 抵押保证
团有限公司
经核查,公司的上述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
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该等关联交易系按照一般市场原则定价,公允、合理,不存
在损害华恒生物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
决策制度的规定,程序合法。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华恒生物已在《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和《独立董事制度》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审议决策程序。
(四)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经核查,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独
立董事制度》等规章制度,对关联交易的审议和披露、回避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
定,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郭恒华就减少与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做出承诺,以
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对所有股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五)发行人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发表的意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所发
生的关联交易遵循了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平,关联交易行为合
理、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各项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利益的情形。
(六)同业竞争
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基本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
华恒生物的关联方”之“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恒华控制的其他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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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与华恒生物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华恒生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经采取有效措施避
免同业竞争。
(七)经核查,华恒生物已在申报材料中就有关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
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的说明,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下列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票据;
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权局网站查询专利公示信息;
责人。
(一)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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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书出具日,华恒生物及其子公司合计拥有 9 处不动产权证,均领取了《不动产
权证书》,该等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1)合肥华恒
经核查,合肥华恒已有 1 栋房产投入使用,但未办理产权证书,具体情况如
下:
序号 房产 使用权人 面积(㎡) 座落 进程
(2)秦皇岛华恒
经核查,秦皇岛华恒有 2 栋房产尚未办理产权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房产 使用权人 面积(㎡) 座落 进程
山海关区沈
山路 18 号
提取车间 山路 18 号
取得产权证书的事项出具证明:秦皇岛华恒厂区内存在少量未办证建筑物/构筑
物(锅炉房),鉴于上述瑕疵建筑物/构筑物的实际使用为辅助性用房,免于处
罚。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恒华出具《关于未办理产权证书房产的承诺》:
“本人郭恒华,系华恒生物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华恒生物及子公司在生产经
营中存在少量未办理产权证书的资产,目前正在与相关部门协调办证事宜。本人
在此承诺:若华恒生物及其子公司因其所拥有的房屋建筑物未办理产权证书而受
到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或被强令拆除而受到损失,本人将自愿补偿公司为此所
受到的所有损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合肥华恒未办理产权证书的房产系在自有土地上建设,
秦皇岛华恒未办理产权证书的 2#转化和后提取车间系在自有土地上建设,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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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正在依法办理产权证书过程中。秦皇岛华恒存在未办证房产(锅炉房),但
建筑面积占比较低,且主管机关已经出具证明文件,免于处罚,不构成本次发行
的实质性障碍。
(二)商标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 37 项注册商标
(其中一项系在日本注册的商标),获得了完备的权属证书,该等财产不存在产
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专利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华恒生物及其子公司拥有专利 114 项,
其中包括发明专利 52 项(含境外发明专利 1 项),实用新型专利 62 项,均已取
得《专利证书》,该等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股权或合伙企业份额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华恒生物直接持有 13 家公司股权和 2
家合伙企业份额,其中直接持有 8 家全资子公司股权、2 家控股子公司、3 家参
股子公司股权、2 家合伙企业份额。
(五)财务性投资
经核查,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合计为 3,500 万元,占公司
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六)在建工程
根据华恒生物披露的《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华恒生物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为 26,252.76 万元,其中巴彦淖尔华
恒年产 16,000 吨三支链氨基酸及衍生物项目 15,250.55 万元、合肥华恒氨基酸
工业菌种研发及其中试示范项目 5,199.38 万元、巴彦淖尔华恒交替年产 2.5 万
吨丙氨酸、缬氨酸项目 1,459.16 万元、零星工程 4,255.83 万元、工程物资 87.84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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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主要固定资产
公司主要的固定资产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
运输设备、电子产品及其他等。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的固定资产账面原
值为 69,114.96 万元,累计折旧 21,564.60 万元,账面净值为 47,550.36 万元,
成新率为 68.80%。
(八)租赁房屋及建筑物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从第三方租赁房屋及建筑物主要系子公司租
赁办公场地。公司及子公司承租的国内租赁物业均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品房屋
租赁管理办法》,我国的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的,由建设或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面临被房产主管
部门处罚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并
不以登记备案为生效要件,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会影响房屋租赁合同
的法律效力,公司及其子公司可依据租赁合同合法占有并使用相应房屋。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恒华承诺:“本人郭恒华,系安徽华恒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恒生物”)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如因华恒生
物及/或其控制的企业承租的其他第三方房屋未办理租赁备案,且在被主管机关
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导致华恒生物及/或其控制的企业被处以罚款的,
本人将对华恒生物及/或其控制的企业因此造成的损失进行充分补偿”。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主要房屋租赁不存在重大纠纷,租赁行为合法有
效。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下列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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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出具的文件和证明,华恒生物关于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
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侵权之债的声明;
或凭证;
否存在侵权之债询问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一)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华恒生物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
及已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系以华恒生物或其子公司名义签订,内容完备,合法、
有效,不存在法律上潜在风险或无效风险,合同各方当事人现均按合同的约定履
行合同,未出现纠纷。
(二)根据发行人声明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华恒生物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
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根据华恒生物披露的《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截
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除本报告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华恒生物与关联方无其他
重大债权债务关系,没有为关联方(不含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四)根据华恒生物披露的《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华恒生物其他应收款 5,281,836.62 元,其他应付款 25,705,639.69 元。经
核查,华恒生物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因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合
法有效。
十一、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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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下列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登记通知书;
说明。
(一)自发行人上市以来,发行人增资扩股的具体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六、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不存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等行为。
(二)依据华恒生物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自发行人上市以来,华恒生物
没有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的行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生过
资产收购行为,具体是华恒生物受让明晟测试股权并注销、赤峰华恒竞拍取得宁
城京都淀粉有限公司相关资产,但不够成重大资产变化。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下列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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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核查,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制定及发行人章程报告期内的修
改已履行了法定程序,《公司章程》的修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二)经核查,华恒生物现行《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系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有
关制定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草或修订,除按照该等规定细化相关内容外,与相
关规定一致。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下列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
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公司重要制度;
到表、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有关资料。
(一)经核查,发行人已经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经核查,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
等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
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
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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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
化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下列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表,并与三会决议进行对照;
处罚;
信被执行人;
证明文件。
(一)经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均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经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最近两年
业的变化符合有关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华恒生物最近二年内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发行人设置独立董事 3 名,任职资格符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同时,华恒生物现行《公
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职权范围的规定,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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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下列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目前执行的税种、税率情况询问财务负责人;
清缴表、以及相关缴款凭证;
据或批文;
(一)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执行的税种及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政策,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三)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均依法纳税,不存在因税务问题
而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六、发行人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社会保险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下列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正副本;
意见/报告及验收公示;
和《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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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分局出具的环保证明。走访了合肥市长丰县生态环境分局和合肥市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
巴彦淖尔华恒、秦皇岛华恒备案并发布企业标准;
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
认证证书》;
(一)经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报告期内
未发生因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报告期内,没有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
形。
(三)经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建立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制度,且实际控制
人已承诺承担若因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而产生补缴义务以及因此而遭受的任
何罚款或损失。因此,发行人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执行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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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下列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物、构筑物及土地使用权竞价结果》;
用权出让合同》、土地转让款支付凭证、完税凭证、不动产权证书;
(一)华恒生物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和《募集说明书》,公司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人民币 172,707.09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
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数额
号
年产 5 万吨生物基丁二酸及生物基产
品原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年产 5 万吨生物基苹果酸生产建设项
目
合计 183,385.61 172,707.09
若公司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业务规划,利用自筹资
金对募集资金项目进行先行投入,则先行投入部分将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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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募集资金予以置换。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投入的
资金总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
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金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
其他融资方式解决。本次募集资金不会直接或变相用于类金融业务。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情况
(1)2022 年 10 月 13 日,赤峰市宁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项目备案
告知书》(项目代码:2210-150429-04-01-247469),对赤峰华恒申报的“年产
(2)本项目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赤峰华恒,项目选址定于内蒙古自治区
赤峰市宁城县。2022 年 9 月 30 日,赤峰华恒通过“阿里资产”竞拍取得宁城京
都淀粉有限公司名下的工业土地使用权,相关款项已于 2022 年 10 月 8 日支付完
毕。2022 年 12 月,赤峰华恒办理了相关产权手续,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项目正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
续。根据发行人的确认,2023 年 3 月 8 日获得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受理,2023 年
预计可于 2023 年 4 月中旬取得环评批复。
(4)2022 年 11 月 15 日,华恒生物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以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事宜。
(1)2022 年 10 月 24 日,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行政审批局核发《企业投资项
目备案信息》(备案编号:SHG-2022-038、SHG-2022-039),对秦皇岛华恒申报
的“年产 5 万吨生物基苹果酸生产建设项目(一期、二期)”予以备案。
(2)本项目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秦皇岛华恒,项目选址定于秦皇岛市山
海关区。2022 年 9 月 18 日,秦皇岛华恒与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山政出(2022)04 号】。2022 年 10
月 20 日,秦皇岛华恒取得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颁发的《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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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书》【冀(2022)秦皇岛市不动产权第 0135215 号】。该募投项目用地位于
山海关区临港经济开发区规划横四路以北、规划纵二路以西。
(3)2023 年 3 月 15 日,秦皇岛华恒取得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行政审批局核
发的《关于年产 5 万吨生物基苹果酸生产建设项目(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的审批意见》(山审环审表【2023】1 号)。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项目
(二期)正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根据发行人的确认,2023 年 2
月 28 日获得秦皇岛市行政审批局受理,目前正在按照要求补充污染物总量确认
书,预计可于 2023 年 4 月 15 日前进行拟批复公示,2023 年 4 月底前能够取得
环评批复。
(4)2022 年 11 月 15 日,华恒生物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以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事宜。
综上,“年产 5 万吨生物基丁二酸及生物基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和
“年产 5 万吨生物基苹果酸生产建设项目(二期)”暂未取得环评批复,主要系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流程节点较多、时间周期较长,发行人正在积极推进环评批
复的办理工作,于本次发行审核问询回复时限内取得相应环评批复不存在障碍。
本所律师认为,华恒生物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环评批复正在有序推进,华恒生
物取得环评批复不存在障碍,亦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三)经核查,华恒生物本次募集资金有明确的使用方向,拟用于公司主营
业务,募集资金金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
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且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是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
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是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
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根据华恒生物提供的资料和本所律师核查,华恒生物董事会对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五)经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
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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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根据华恒生物提供的资料和本所律师核查,华恒生物已制定《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七)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属于战略新兴产业鼓励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规定,不涉及产能过剩行业或限制类、淘汰类行业、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本
次募投项目主要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行业或协会的相关标准、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后不会新增过剩产能或投资于限制类、淘汰类项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项目管理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项目用地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公司正在编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相关审批手续有序开展。
十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下列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华恒生物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
(二)华恒生物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
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十九、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下列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信用中国等网站查询华恒生物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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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含 5%)的股东及华恒生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涉诉、涉执或失信情况;
无犯罪证明;
及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自身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的声明;
(一)根据发行人声明及相关政府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华恒生
物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行政
处罚案件。
(二)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的主要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等主体报告期内
没有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罚案件。
(三)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
长、总经理没有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华恒生物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编制和讨论工作,已审
阅了《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全文。本所律师认为华恒生物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真实反映了华恒生物的情
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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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发行人本
次发行待取得上交所的审核同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即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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