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兴达(TXD)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23)
证券代码:002845 证券简称:同兴达 公告编号:2023-033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
变动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 72,077,6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21.97%)的股东
钟小平、刘秋香夫妇二人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 18,000,000 股(占
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5.49%)。
合计(含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87,879,372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26.79%)
的股东万锋、李锋夫妇二人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 1,650,000 股(占
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50%)。
一、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实际控制人万锋及李锋夫妇、钟小平及刘秋香夫妇 4 人的通
知,获悉钟小平夫妇、李锋女士于 2023 年 4 月 1 日与刘青科先生签署了《钟小
平、刘秋香、李锋与刘青科关于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协议转让协议》
(以下简称“股转协议”)。钟小平、刘秋香、李锋三人合计拟转让给刘青科先
生 1,965 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 5.99%。其中钟小平、刘秋香合计转
让 1,8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 5.49%),李锋女士转让 165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
(一)本次协议转让受让方基本情况
同兴达(TXD)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23)
姓名 刘青科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42***********3018
通讯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皇岗公园街******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否
或地区的居留权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预减持数量 变动所涉
股东名称 变动方式 变动时间 减持比例
(万股) 股份种类
无限售流
钟小平 协议转让 2023.4.1 1523 4.64%
通股
无限售流
刘秋香 协议转让 2023.4.1 277 0.84%
通股
无限售流
李锋 协议转让 2023.4.1 165 0.50%
通股
万锋(李锋
一致行动 - - 0 0 -
人)
合计 1965 5.99% -
注:上述表格合计数的尾数与各分项数字之和的尾数不一致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的原因所
引起。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股东名 股份种类 本次权益变动前(含间接) 本次权益变动后(含间接)
同兴达(TXD)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23)
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万股) (万股)
无限售流通股 1523.27 4.64% 0.27 0.00%
钟小平
高管锁定股 4569.81 13.93% 4569.81 13.93%
刘秋香 无限售流通股 1114.68 3.40% 837.68 2.55%
无限售流通股 1859.0018 5.67% 1859.0018 5.67%
万锋
高管锁定股 5577.0054 17.00% 5577.0054 17.00%
李锋 无限售流通股 1351.93 4.12% 1186.93 3.62%
合计 15995.6972 48.76% 14030.6972 42.77%
注:上述表格合计数的尾数与各分项数字之和的尾数不一致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的原
因所引起。
二、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钟小平及刘秋香夫妇、李锋女士拟减持事项不违背此前所做出的任何股
份锁定承诺,符合相关规定。
三、相关合同主要内容
钟小平(以下简称“甲方 1”)
身份证号:362***********731X
住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刘秋香(以下简称“甲方 2”)
身份证号:362***********1725
住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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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锋(以下简称“甲方 3”)
身份证号:360***********0064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
(甲方 1、甲方 2、甲方 3 合称“甲方”)
刘青科(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342***********3018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皇岗公园街*****
付相应的股份转让价款,其中,乙方受让甲方 1 持有的 1523 万股标的股份,受
让甲方 2 持有的 277 万股标的股份,受让甲方 3 持有的 165 万股标的股份。
人民币 286,497,000 元(大写:贰亿捌仟陆佰肆拾玖万柒仟元整),其中,乙方
向甲方 1 支付人民币 222,053,400 元(大写:贰亿贰仟贰佰零伍万叁仟肆佰元整),
向甲方 2 支付人民币 40,386,600 元(大写:肆仟零叁拾捌万陆仟陆佰元整),
向甲方 3 支付人民币 24,057,000 元(大写:贰仟肆佰零伍万柒仟元整)。
民币 8000 万元(大写:捌仟万元整),分别向甲方 1 支付人民币 62,005,089.06
元(大写:陆仟贰佰万伍仟零捌拾玖元陆分),向甲方 2 支付人民币 11,277,353.69
元(大写:壹仟壹佰贰拾柒万柒仟叁佰伍拾叁元陆角玖分),向甲方 3 支付人民
币 6,717,557.25 元(大写:陆佰柒拾壹万柒仟伍佰伍拾柒元贰角伍分):
共有人(如需)同意甲方向乙方转让标的股份内部程序。甲方与上市公司已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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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 1 亿元(大写:壹亿元整),分别向甲方 1 支付人民币 77,506,361.32 元(大
写:柒仟柒佰伍拾万陆仟叁佰陆拾壹元叁角贰分),向甲方 2 支付人民币
方 3 支付人民币 8,396,946.56 元(大写:捌佰叁拾玖万陆仟玖佰肆拾陆元伍角
陆分):
后,乙方已持有标的股份;
包括应向甲方 1 支付人民币 82,541,949.62 元(大写:捌仟贰佰伍拾肆万壹仟玖
佰肆拾玖元陆角贰分),向甲方 2 支付人民币 15,012,554.20 元(大写:壹仟伍
佰零壹万贰仟伍佰伍拾肆元贰角),向甲方 3 支付人民币 8,942,496.18 元(大
写:捌佰玖拾肆万贰仟肆佰玖拾陆元壹角捌分),乙方于第二笔款项支付完毕后
求的情况下,自行通过二级市场、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以任意价格、任意
时间处置标的股份,否则所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递等方式传送,传真可作为辅助送达方式,但事后必须以上述约定方式补充送达。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专人递送的通知,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为有效送
达;以挂号信(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 7 日为有
效送达;以特快专递发出的通知,在寄出后的第 3 日为有效送达。
各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地址即为其有效的通讯地址。
各方均有权在任何时候更改其通讯地址,但应按本条约定的送达方式在变更
后 7 个工作日内向对方送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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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陈述、保证真实、准确的基础和前提上订立本协议和进行本次交易:
签署后即对其具有约束力。
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
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何其他抵押、留置、担保、优先权、第三人权益、其他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权
益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标的股份过户后,乙方将依法对标的股份拥有全
部的、完整的所有权。
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
存在将要对其提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标的股份
被冻结、查封的任何情形或者风险。
者限制。
等陈述、保证真实、准确的基础和前提上订立本协议和进行本次交易:
签署后即对其具有约束力。
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
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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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赔偿守约方全
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以及为维权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
调查举证费等。给守约方声誉、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及时清除影响。
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款项的 0.5‰每日计算。
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视为违约,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
后 15 日内书面通知其他方,同时提供遭受不可抗力影响及其程度的证据,并采
取一切必要措施终止或减轻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响。如出现不可抗力情形,导致
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之必要,双方可协商终止本协议。如果协商不成,任
何一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的法律)相关法律法规的管辖并依其解释。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意一方应当将该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送达人将相关法
律文书(含仲裁法律文书)投递给本合同记载的当事人联系地址即视为送达。
份,乙方持一份。
议。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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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说明
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本次
股份转让对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因本次协议转让而违反尚在履行
的承诺的情形。
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
及时披露进展情况,认真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