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利亚
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认真审阅了公司拟提交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材料,就相关议案
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核了董事会提供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认为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并进行各项专项审计和
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很好地履行了
双方约定的责任与义务,我们一致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肖 建 华、李哲